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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是体现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高度负责,防止因推诿病人而贻误救治时机,保证患者来院后得到认真、及时诊治、抢救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制定医院的相关规定,望各科室、部门遵照本制度严格执行。

  一、凡来院就诊的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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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两科以上多科属疾病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进行认真负责的诊疗,并根据病情需要请专科会诊。

  三、必须转科治疗的患者,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首诊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室,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四、凡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拒治。

  五、因技术力量、设备条件限制本院不能诊治,必须转院的患者,首诊医师在征得医务处、总值班、业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提前与相关医院联系;如估计患者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若患者家属要求转院,要做好相关的医疗文书记载。转院途中,需有我院医务人员全程护送。

篇2:社区卫生服务首诊负责制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首诊负责制制度

  1. 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 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 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 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 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 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 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篇3:医疗管理:首诊负责制

  医疗管理-35 项二十六、首诊负责制

  1. 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 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3.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4. 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6.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 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 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9. 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10.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篇4:市人民医院首诊负责制度

  沂临市人民医院首诊负责制度

  一、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及时书写病历。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诊疗情况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门诊患者因辅助检验、检查不能当班完成的,首诊医师不能完成的,应将患者再次就诊(复诊)的时间及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并做好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邀请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和住院者,首诊医师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五、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并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必须形成书面会诊意见,并向邀请科室医师交待。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会诊医师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七、复合伤、多发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书写病历记录,按照主疾病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所属专业收住到相应科室的原则执行。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后补办手续,或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九、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而需转院诊治时,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尤其是生命体征不平稳者不宜转院,应先行抢救治疗。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并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十、当患者疾病涉及各个专业科室时,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按照一科为主的原则管理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参与会诊。

  十一、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二、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的,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涉事者和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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