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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入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新房未入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提起住房

  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话题

  那么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的某些行为真的合法吗?

  法官告诉你“真相”👇

  问题1

  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 法官说: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题2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

  可以不交物业费么?

  ✍ 法官说: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漏水、渗水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故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问题3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

  能拒交物业费吗?

  ✍ 法官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4

  没交物业费

  物业对我停水停电,合法吗?

  ✍ 法官说: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问题5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 法官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能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通过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题6

  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

  业主遭受损失

  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 法官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7

  物业发的《用户手册》约定

  “业主违反手册规定,

  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合法吗?

  ✍ 法官说: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享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

  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8

  买了二手房

  原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该我付吗?

  ✍ 法官说: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缴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

编辑:www.pmceo.com

篇2:服务不满意、房屋未入住等等能拒交物业费吗

  服务不满意、房屋未入住等等能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服务不满意

  房子没入住

  房子质量有问题

  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针对大家关心的物业问题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关于物业的那点事儿

  1.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合同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2.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筹备组,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需同时符合“双参与”和“双表决”原则。“双参与”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然后经过“双表决”,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个人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答: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4. 房屋空置未入住,物业费能少交或不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仍需要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空置房屋物业费可打折交纳,业主可以按照约定折扣交纳,如果没有约定,则业主无法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费予以打折。

  5. 业主因质量问题,能否主张不交物业费?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房屋出现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业主有权不收房,相应期限的物业费也将不发生。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但收房后,因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解决,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6. 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7.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归谁所有?收益归谁?

  答: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若存在收益则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篇3:收房未入住还需全额交物业费?

  近日,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发文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修订,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包括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

  我是碧桂园梓山府一期的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到现在,房子一直因未能凑齐装修款而闲置,并未装修更未入住,希望物业费缴纳90%以下。但是经与物业的夏管家沟通,其反映已将该情况向公司反映,但是公司拒不执行该办法,要求业主我全额缴纳物业费。

  碧桂园梓山府物业公司有何权利不执行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办法。业主该如何保障该有的权利。请相关部门给业主主持公道。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

  网友:

  您好!您在《百姓呼声》,反映“益阳碧桂园梓山府拒不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文件”的问题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碧桂园梓山府项目(佳宁娜·梓湖御园)全区规划面积96.9万平方米,高层住宅规划面积为73.7万平方米,商业规划面积为4.5万平方米,规划户数为4846户。梓山府项目(佳宁娜·梓湖御园)由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造,2017年7月31日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进入梓山府项目提供物业服务。

  该项目共分三期开发交付,首次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目前已交付一期和二期,交付户数为2645户,实际收楼户数为2221户。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电梯洋房2.1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费为4.05元/月·平方米。

  该项目现为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梓山府项目的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二)《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三)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第五款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意见

  (一)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取得梓山府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空置房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我局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会同发改、市监部门督促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与义务,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让业主明白消费,满意消费。

  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基础吹哨、部门报到”的原则,加强与属地街道(社区)及各职能部门联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纠纷,提升小区居民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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