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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全文)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

  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四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单位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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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学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五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期间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项目、非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科研项目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在单位内公开。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篇2:xq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q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参照双增双节的原则,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做好学校财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办法,一切收入要入帐。按上级规定向学生收费,严格控制代办费项目,不准乱收费。

  三、执行预、决算,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做好月报,年审工作。

  四、严格审批报销手续。购物费用由采购、验收人签字,经负责批核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开支使用范围。采购人员领用现金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及时结报,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六、必须从严掌握开支,不合理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票不予报销。不合理开支会计有权拒付。坚决执行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节约办学经费。

  七、严格执行代办费结算制度。学生代办费逐项核算到人,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公布,不得增加学生负担。

  八、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变动,办好交接手续。

  九、坚持民主理财,成立学校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审查学校财务帐目,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公布帐目。控制不合理开支,严禁浪费,杜绝贪污,努力把好财务关。

篇3: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财务费用管理制度

  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财务费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等的费用报销规定均适用于本办法。

  三、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不允许跨月借支。周转金两月未还,从借款之日起加收3%的利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报账规定:

  借款报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帐;

  (五)借款未还者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款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2、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

  03、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四、日常费用报销规定及流程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1、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2)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4)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2、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 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批准→到出纳处报销。

  3、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1)费用标准:  按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销售人员按公司制定的销售大纲费用标准执行。

  (2)报销流程:

  销售人员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销售内勤人员审核详细出差时间、考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到出纳处报销。

  (3)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须借支差旅费的将审批过的《借款申请单》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4)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

  4、电话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1、费用标准

  (1)移动通讯费: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员工的手机费用的报销采用与岗位相关制,即依据不同岗位,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职位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具体标准见行政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2)固定电话费: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的固定电话,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

  5、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报销规定及流程

  (1)管理规定: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集中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2)报销流程

  1.采购申请: 各部门根据需求编制采购申请单及预算采购费用,报主管经理及总经理审批,采购部根据审批单安排采购。

  2.报销程序: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出入库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6、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报销制度及流程

  (1)费用标准

  01、招待费: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大额招待费应事前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02、培训费:为了便于公司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此费用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培训需求应及时报送行政部。行政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03、资料费:在保证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注意资源共享。各部门在购买资料前必须先填写《采购申请表》,在报销前必须到行政部管理人员处进行入库登记,凭入库单资料发票报销。

  (2)报销流程:

  ○1、招待费由经办人按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及一般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培训费由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五、工资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规定及流程

  1、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工资、临时工资、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工资福利支付流程 :

  (1)工资支付流程:

  ○1、每月26日由考勤人员将本月考勤报送财务部门;生产部报送本月产量,装卸力资及相关事项

  ○2、财务部根据考勤表产量装卸力资及工资标准编制工资表装卸费用;

  ○3、经总经理审核;

  ○4、每月10日由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

  (2)临时工资支付流程同工资支付流程。

  (3)其他福利费支出由公司行政部按审批后的支付标准填写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财务部进行财务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支付标准交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六、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为了协调公司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财务部将报销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财务报销:公司财务部每周四定为财务报销日。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为该月的30日,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报销日过后停止财务报销。

  2.借支及其他业务的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七、原始凭证粘贴整理办法

  为了规范报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报账等候时间,也便于日后查账,现将报账过程中原始凭证的粘贴要求和方法介绍给大家。

  1、票据分类。对于集中较多的同一类型票据要先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如办公用品、资料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等,按照类别分别粘贴。其中差旅费的票据还应按照差旅费报销单中的项目再次分类,单独粘贴,附到差旅费报销单后边;

  2、将胶水涂抹在票据左侧背面,沿着粘贴纸装订线内侧和粘贴纸的上、下、左、右四个边依次均匀排开横向粘贴,避免将票据贴出票外。装订线左侧不要粘贴票据,不要将票据集中在粘贴纸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达不到装订要求;

  3、如果同类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在同一张粘贴纸上按照先大后小或者先小后大的顺序粘贴;同类票据金额不同时,也可以按照金额先大后小或者先小后大的顺序粘贴。

  4、票据比较多时可使用多张粘贴纸;

  5、对于比粘贴纸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粘贴位置也应在票据左侧背面,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

篇4:pm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pm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谨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章 财务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财务部管理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构架如下:

  第三章 财务人员

  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计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对帐。

  第六条 各级领导必须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七条 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程序要合理、明确和完善。

  第八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宜随便调动。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按发生的当日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本位币记账,期末将货币性外币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外汇市场汇率中间价调整折合人民币金额,调整后折合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之差作为汇兑损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第十三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的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视经营需要,按计划购置,不得盲目购置,部门在购入固定资产前应填写“财产物品申购单”,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据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便及早发现资金不足数量,采取积极对策,确保资金运转流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应尽量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使公司的风险与收益尽量达到最佳组合。

  第二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公司财务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帐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或其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需借款不应由独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供应,以为分散借款风险,保证借款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对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限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调度人员应及时了解公司资金状况,以适应经常变动的经营环境及融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在付款之前,应先经资金管理人员审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资金计划安排,若未列入,视资金之缓急,可要求予以暂缓付款,并将延期付款理由及预计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预算实施监控,并按工程进度及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经理在预算核定的范围内签批,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临时拆借,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贷款根据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现金出纳与现金记帐必须职务分离;现金折扣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每日及时记录现金收入,现金收入记录要严格实行内部复核。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帐面余额核对。

  第三十五条 定期取得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六条 现金日记帐与总帐的登记职责分开。

  第七章 存货的控制

  第三十七条 存货采购要经过适当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存货成本的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要正确无误,计价方法要一贯执行,实行内部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存货的领用须经适当的批准,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管理人员职务相分离。

  第四十一条 存货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为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投入时的作价。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公司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应采取国家规定的适当的方式进行估价。

  第四十四条 各种无形资产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摊销方式为直线法。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按无形资产设置明细帐,记录各项无形资产取得的原始成本,每月计提摊销额并登记明细帐。公司于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等原因导致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作为公司的一项权利,能为公司提供长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其他企业侵犯了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人工成本应控制在公司整体毛利的30%之内,具体方案由人事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项目列示。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订成本管理和核算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核定的利润指标,编制公司成本、费用预算。按期编制成本报表,核算商品明细,购销成本,正确归集,划分成本界限。

  第五十三条 按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的执行情况及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供有关成本费用资料,做好各部门考核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各部门每年初下达生产经营计划,年终按计划完成情况考核。

  第五十五条 由下属部门提出年度生产成本计划,费用计划及采购计划、经部门经理办公会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实行。

  第五十六条 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采用适当的费用分配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流程和帐务处理流程。

  第十章 税金核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纳税。

  第五十八条 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发票金额,严格发票的控制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发票、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十一章 收入及利润核算

  第六十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代第三方或者客户收取的款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他人使用公司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为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汽车销售收入和汽车修理、修配的价格按丰田厂方市场指导价执行,检测站的收费按物价局的标准执行,培训学校收费按物价局备案的标准执行。其中价格及现金折让权限具体如下:

  ①维修中心收费优惠权限:业务部经理、副厂长人工费九折、零件费不能打折,厂长人工费八五折、材料费九七折、总经理的权限不设上限。

  ②汽车销售部收费优惠权限:3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3000-2000元由销售经理审批、2000元以下由销售主管审批。

  ③汽车培训学校优惠政策权限:培训中心主任技能培训9折、上岗证7折、考前培训8.5折,总经理不设上限。

  第六十二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 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六十四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 提取法定公益金;

  4、 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配利润。

  第六十六条 会计主管应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利润增减原因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并向董事会提供上述资料及建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第七十条 公司设置总帐帐户,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余额与总帐帐户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三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七十一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七十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十五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部分档案资料保存二十五年和永久保存。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十四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七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七十五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七十七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帐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七十八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第十五章 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将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评估。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十条 方案具体实施时,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

  第八十一条 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和保管等方面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按每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帐,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 并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八十二 投资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六章 筹资活动的控制

  第八十三条 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严格履行程序。

  第八十四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要登记入帐。

  第八十五条 借款均为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偿权。

  第八十六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确保属实。

  第十七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控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提取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十八条 坏帐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于期末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关联方往来不计提坏帐准备),具体提取比例为:

  1年内 0.6%

  1-2 年 3%

  2-3 年 8%

  3-4 年 13%

  4-5 年 20%

  5年以上 100%

  2、坏帐确认标准:公司对因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

  3、确认并已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及时借记应收款项,贷记坏帐准备,再通过应收款项收回现金。

  4、年度末,根据坏帐准备科目余额与年末应收款项余额按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额差异,调整坏帐准备余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

  5、当年发生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款项、逾期但无证据足以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第八十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1、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期末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的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期末,各部门对存货应进行全面清查,对损坏、陈旧及市价低于成本的存货,就其不可回收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存贷跌价准备, 贷记存货跌价损失。

  3、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对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净值的,按其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九十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九十一条 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章 预算管理总则

  第九十二条 为有效地发挥公司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和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公司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编制,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各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四条 公司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公司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公司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第九十五条 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十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按部门汇总。

  第九十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其安排要做到“适度从紧”。在编制基本支出时,应分为材料支出、人员支出和费用支出三部分:材料支出要根据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结合历史数据计算编制;人员支出应按公司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费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项目支出的预算要按公司年度项目安排来相应编制,其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对外投资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要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九十八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财务部报送本部门下年的预算草案。财务部根据公司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部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并于11月底以前将预算方案报公司领导小组讨论,经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九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草案未经批准前,暂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实施,即具有指挥全公司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一百条 公司预算支出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应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

  第一百零一条 若在年度内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在每年3月份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充分调查分析后拿出初步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调增支出时,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时,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20**年 月 日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于20**年 月 日起执行。

篇5: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文本格式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文本格式

  (一)职务

  1.在厂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工厂利益不受侵犯。

  3.根据工厂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全厂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 ,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5.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6.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厂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产品正确计价和销售。

  7.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8.负责对全厂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工厂利益不受损害。

  9.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1.负责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职责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在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三)职责

  1.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不严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违章、罚款、浪费等现象负责。

  2.对工厂的有关成本、利润、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负责。

  3.对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4.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帐款、在途资金等帐户造成的损失负责。

  5.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6.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严,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工厂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负责。

  7.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方针目标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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