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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hn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hn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hn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hn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hn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hn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hn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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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m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

  m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市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花园业主委员会拟设委员1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兼职。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名额分配是每座楼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 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

  (一) 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四) 已不是业主;

  (五)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 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 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业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 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 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召集和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特别会议”。

  (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五)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公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 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租)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 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欧园小区业委会[200×]公告第×××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欧园小区业委会[200×]知会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

  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届业委会公章保管人为:陆惠芳(业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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