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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

  人防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

  (1)人防工程报建,属市政府设定的前置审批,申请单位在规划选址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人防工程建设报建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延安市人防工程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3)结建人防工程随民用建筑报批程序并联审批,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单建人防工程方案报建审批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核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核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除外)。

  (5)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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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标准,按陕价费调发[20**]12号、陕价费调发[20**]19号规定的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符合易地建设的,应按照审定缴费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手续,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8)申请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提交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9)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对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备案登记,颁发人防工程合格证书。

篇2:人防行政审批与受理制度

  人防行政审批与受理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办理。

  (2)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的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有3项,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批;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3)人防部门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权限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批申报资料接收、审查、转交、初审意见和批准书送达;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申报资料接收、审查、转交、初审意见和批准书送达;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申报资料接收、审查、转交、初审意见和批准书送达。

  (4)服务对象在办理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时,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受理、送达。在规定时限内由联络员负责转递给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

  (5)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设置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信息公示栏,公示代受理事项内容,法律、法规依据;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络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等。

  (6)人防联络员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通知后,应在当日内向业务科室转递相关资料。

  (7)业务科室收到承办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办结相关审批事项,交联络员及时转递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

  (8)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限:指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并通知人防联络员次日起,至办结交窗口登记日止。不包括部门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承担的设计、评审、评估等活动的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补送资料时间、现场核实时间。

篇3:人防行政审批组织管理制度

  人防行政审批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以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党组成员、助理调研员为副组长,相关科、站长为成员的人防行政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和研究人防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2)在工程科设立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岗位,固定专人负责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设立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专职联络员,负责人防行政审批资料初审、回传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票据、批准书与测评表的送达等工作。

  (3)工程科行政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和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专职联络员由人防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审批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对人防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人防工程的副组长负责。

  (4)人防行政审批中涉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缴纳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打印。

  (5)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接受上级人防部门、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防特邀监督员的监督。

篇4:某市行政审批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某市行政审批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相关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办事、咨询(或者电话)时,在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所需的相关手续和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对所办事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语。

  第六条 对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5:某市行政审批办限时办结制度

  某市行政审批办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以我局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不得超过行政许可承诺办结时限。

  第三条 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结:

  (一)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的当日为办结。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但有条件通过整改达到要求,以通知申请人领取整改意见书当日为办结。

  (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日为办结。

  第四条 属“承诺件”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五条 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第六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审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我局按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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