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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美容机构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生活美容机构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高新区、各区县(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决定自20**年2月23日起逐步恢复全市生活美容机构营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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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生活美容机构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防控措施。禁止开展任何人员聚集的培训和*。采取预约方式,减少入店人数。不开展需要摘除口罩的美容护理项目及眼部护理项目。美容椅、美容床等间距不小于1米或采取物理隔断保持安全间距。有独立美容间的,一间一客。对到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不接待未佩戴口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顾客。发现有上述症状的顾客,应及时上报所在街道、社区和疾控部门。

  二、疫情期间,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等症状的在岗员工,立即停工并督促其就医,在医院排除新冠肺炎前不得上岗。有疫情发生地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必须到社区做好登记,接受管理,隔离期间不得上岗。在岗员工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定时更换。服务顾客前,严格做好手部清洁消毒,并做到一客一洗手一消毒。

  三、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每日对经营场所消毒不少于两次。直接接触消费者皮肤的用品、器具、设备、仪器等应保证一客一用一更换或一消毒。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年2月23日

篇2:长沙市餐饮门店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餐饮门店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安全有序推动餐饮门店复工复业,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要求,现就我市餐饮门店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员工健康排查。每日体温监测并记录,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就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等情况的员工应严格隔离14日,隔离期间不得上岗。上岗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全员全过程佩戴口罩,按规定做好手卫生、手部清洗消毒。

  二、在门店入口处张贴消费提示、放置消毒地巾,提醒顾客入内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并对未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咳嗽症状人员进行劝阻。安排引导顾客独桌(间距不少于1米)用餐,一桌一客,面向同一个方向就餐,用餐时不交谈。严禁任何形式的聚餐。

  三、引导顾客尽量选择打包、外卖服务,设立外卖取餐专区,采取有效方式实行外卖餐食封签,自行配送的对配送设施、车辆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四、每日对经营场所消毒不少于2次,工用具、容器、餐饮具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到位。经营场所加强通风换气,门帘须拆除或保持打开状态,垃圾做到分类集中处理。

  五、进购食材应做好索证索票、收货查验、台账登记并按要求储存,烹煮时做到烧熟煮透。

  六、严禁经营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的动物产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饲养、宰杀活体畜禽。

  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严处。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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