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文件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民政局
郑公通〔20**〕117号
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知
市内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民政局: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从全国各地调查统计的电动自行车火灾看,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占90%以上,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占80%以上,造成多起亡人事故。为认真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4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统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自今年8月1日起,公安消防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新建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类建设工程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纳入行业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并本着方便群众生活、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已建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建设的宣传、协调和督促工作。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责任主体,要合理筹措资金,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参照建设技术要求,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于20**年11月底前完成应建数的50%,20**年底全部完成建设工作。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督导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建设和统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导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建设和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将应建和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名单分别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和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由市房管局和民政局抄送市消防支队社会防控办公室。20**年1至2月份,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房管、民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通报验收情况。市公安局、房管局和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是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严禁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长时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引导居民文明停放电动自行车、注意充电安全。市房管局将把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和“郑州市五星级住宅小区”评定内容,凡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依法监督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建设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监督管理。对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未规划设计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对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包含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以及“四个一”工程)已经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通过建筑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对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67889711
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 67171068
市公安消防支队社会防控办 68581095
附录一:郑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附录二: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附录三: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统计表
(此页无正文)
郑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 市 民 政 局
20**年6月4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建设 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 20**年6月4日发
(共印5000份)
附录一
郑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
技术相关要求
一、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设置要求
1、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严禁电动自行车充电库与汽车库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
3、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统一设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4、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内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低于6米。
5、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室外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1、独立设置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置。
2、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地下、半地下具有独立空间的充电库,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2、楼外独立的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3、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4、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
5、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插座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三
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统计表
序号
县(市)区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数量(个)
已建电动自行车库(棚)的住宅小区数量(个)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数量(个)
已建电动自行车库(棚)的住宅小区数量(个)
编辑:www.pmceo.com篇2:城乡规划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或《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编号: ),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但你(单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经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篇3:城乡规划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篇4:城乡规划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篇5:冶金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计划
冶金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计划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粉末冶金公司对你们的到来表示最诚挚、最热烈的欢迎!
我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刚刚起步,现正在推进阶段,借此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相互交流。下面将公司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z6尊龙app官方网站的概况
我公司是一个集采矿、选矿、还原铁粉加工、橡塑磁粉加工与研发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2400名,下辖三个矿区(小寨矿区、黄崖洞矿区、彭庄矿区),七个分公司和一个全资子公司。主要产品有:铁精矿粉、还原铁粉、橡塑磁粉等共三大系列十余个品种。现已形成“铁矿石→精矿粉→超纯矿粉→海绵铁→还原铁粉”和“精矿粉→超纯矿粉→超纯超细矿粉→橡塑同性粉→橡塑异性粉”两大产业链条。年生产铁矿石205万吨,精矿粉67万吨。
二、“双防控”建设情况
1.组建领导机构 明确职责分工
公司成立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领导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为成员。工作领导组全面策划、组织、协调、推进工作,统一组织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设置了双重预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计划、职责及工作要求。每月在安全例会上要求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安排,同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率先以四分公司为试点开始“双防控”建设,随后依次向其他分公司全面推行。
2.做好风险辨识 形成管控体系
四月份,通过对各分公司全员进行风险辨识调研、梳理,确定系统、岗位、特种作业和管理上的主要风险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共计83种。其中:系统26项、岗位50项,特种作业6项、管理整体1项。
与此同时,开展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培训,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采用风险评价方法。编制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时,采取作业前、中、后的风险点进行分析,依据风险分析等级,逐项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经过半年多时间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编制完成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在各分公司绘制并悬挂安全风险分级分布“四色图”,列出作业活动清单,同时制作系统安全风险公示牌和岗位风险告知卡。为便于员工掌握本岗位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要求每位员工随身携带,对照检查,从而使风险达到有效控制。
在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又补充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
3.认真排查整治 及时消除隐患
为确保安全生产,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生产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在生产运行过程中,采取对分公司车间、班组开展的各类检查、巡检、日检等和公司每月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一种自主、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班检:每班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安全确认。运用现场管理系统,对每台设备、岗位设置点检、班检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或安全确认、发现隐患时均填写检查表。
(2)日检:车间值班主任、安全员、测风工每天巡查。
(3)周检: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4)旬检:分公司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5)月检:公司领导带队,每月在全公司范围开展安全综合大排查。坚持分级管理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台账并进行闭环销号。
4.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绩效考核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明确了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第一责任人、班组及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要求,并将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形成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防控”模式。
三、目前“双防控”面临的主要问题
1.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运行多年,已形成体系,而风险分级管控风险辨识复杂进展缓慢。
2.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差,缺乏风险辨识知识和能力,有待培训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以安全绩效考核为手段,把双重预防机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2.加强全员教育培训,提升全员防控能力。
3.以文化引领、培训先行、风险预控、考核到位、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双防控”工作,确保公司平稳发展安全生产。
不妥之处敬请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商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