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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岗工作职责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岗工作职责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授信业务申请人和担保人与本行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授信资料,在放款前进行合规合法性和完整规范性的审查,并审查授信经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满足提款条件;

  (2)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对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资料,进行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

  *依据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及有权机构的授权书等资料,对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与本行签署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3)合规性审查。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管理、授信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查授信经营部门提交的授信资料是否满足提款条件:

  *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和额度是否符合本行授信分级授权规定;

  *审查授信业务资料是否满足“授信审批通知书”或“审批事项回复通知书”要求的提款条件。

  (4)完整性审查。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5)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各类文件和凭证单据等要素内容是否规范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

  *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

  *授信期限;

  *各类利率(费率);

  *抵(质)押品描述;

  *签署人、预留银行印鉴章、签署合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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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放款中心复核检查岗工作职责

  放款中心复核检查岗工作职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授信业务文件完整性、有效性和对额度使用控制、抵(质)押权利凭证及保管手续等复核工作。具体:

  (1)对法律审查岗和放款操作岗“审查意见表”及有关放款凭证进行核对;

  (2)对授信项下原始契据(包括各种合同原始正本、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和发票、放款原始单据等)完整、有效性进行复审;

  (3)对是否满足授信条件使用授信额度和授信额度的使用和控制,以及对授信管理部门或审批中心输入的授信额度进行复核;

  (4)负责对全行授信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

  (5)对放款业务的抵(质)押权利凭证入库保管手续复核。

篇3:放款中心放款操作岗工作职责

  放款中心放款操作岗工作职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使用和控制管理,额度内提款等帐务处理等手续。具体:

  (1)负责对授信管理部门或审批中心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对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2)负责对申报的授信用途是否合理、与授信审批结论中的批准用途是否一致、授信项下的交易背景真实性等进行复审;

  (3)负责办理授信额度内提款、使用和放款业务的帐务处理手续;

  (4)将授信发放信息输入系统,并提交到综合业务系统(帐务中心);负责与综合业务系统(帐务中心)的凭证交换工作;

  (5)配合贷后监控管理,对授信业务经贷后监控审批的额度冻结、减少及授信条件变更等管理和控制;

  (6)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到期贷款、逾期贷款和额度控制信息;

  (7)按要求每月定期修改放款系统操作员密码。

篇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人。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受审计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2.全部会计www.pmceo.com账簿、凭证;

  3.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拨款批复;

  4.与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签订的借款协议;

  5.本级工会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5: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同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第三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编制、执行、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审查、预算调整的审查、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四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预算审查内容

  第五条 预算审查的内容包括预算收人、预算支出经费结余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预算收人包括会费收人、拨交经费收人、事业收人、上级补助收人、政府或行政补助收人、投资收益、其他收人。

  第七条 预算支出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八条 经费结余包括本年度经费结余和期末滚存结余。

  第九条 相关的经济活动是指和预算有关联的经济活动,如各项基金、投资、代管经费、往来款等。

第三章 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时,预算www.pmceo.com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工会领导机构要认真听取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做出调整说明。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

第四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年中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预算管理部门向会议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追加预算情况,应当提交年中召开的经费审查委员常委会会议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决算草案审查

  第十七条 上年度决算草案审查在每年第一季度与预算草案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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