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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纪律处分办事流程

  第地条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凡涉及考试违纪处理时,二级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共同处理;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使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条所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可先公布处理决定,然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和公布。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向被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其监护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被处分学生的同学或利益相关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八条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九条在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篇2: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按《z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旷课,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旷课按《z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卖淫、www.pmceo.com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为个人谋取利益和荣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凡给本、专科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给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存档,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如对学院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给本、专科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给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凡涉及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各学院办理。

  (六)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福清分校、二级独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2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z师范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和《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某公司纪律处分制度执行标准

  公司纪律处分制度执行标准

  签 发 人: 责 任 人:

  签发日期: 执行阶段:

  * 总则

  为了使公司员工保持较高的工作水准并遵纪守法,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原则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

  1.纪律处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申诉的权利。

  * 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出,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例如任何礼物或诱惑,诱使员工贪污或影响本职工作。

  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务记录或其他物品。

  4.企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非法组织和社团。

  5.在公司公共场所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论、赌博或用侮辱性语言。

  6.违犯任何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7.未经上级主管获准而缺勤迟到或早退。

  8.无故旷工。

  9.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

  10.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12.未经总经理许可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

  13.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工作。

  14.总经理认为可采取纪律处分的其他任何情况。

  * 采取纪律处分的种类

  1.口头警告。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有其直接主管给予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失而曾遭口头警告者, 可有其直接主管执行书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严重警告"方式。

  3.停职。犯严重过失或屡次犯过失者,可受无薪停职处分。

  采用这种处分的条件如下:

  (1)员工在六个月内被警告三次。

  (2)员工在过去一年内曾犯同样过失而遭同样警告。

  (3)等待部门主管决定将犯过失的员工终止聘用合同或撤职。

  无薪停职如不超过三天,可由咨询部门主管取得授权后执行。如果停职日数超过三天至最高14天的,可在咨询人力资源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后,由部门主管授权执行。

  * 纪律处分的执行

  1.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由受处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员工熟悉的语言表达。

  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有关执行口头警告的情况。

  2.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有受处分的人直接主管在取得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书面警告应以受处分者熟悉的语言表达。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级主管认为较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警告"的方式。书面警告均填写《纪律处分通知书》,其正本应交给受处分的员工,副本寄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主管保存一副本。

  员工所犯过失的详细情况、以往曾给予的书面警告、再犯时将受到的处分均应在通知书中写明确。

  3.停职

  停职应在员工犯过失后两天执行。其上一级主管须和部门主管商讨后才能执行。《纪律处分通知书》须根据停职期长短其由上一级主管或部门主管签署,并须于停职前交于该员工;副本由人力资源备案,其上一级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公司财务部扣除该员工停职期工资。

  员工所犯过失的详细情况、以往曾给予的书面警告、再犯时将受到的处分均应在通知书中写明确。

  4.撤职

  员工被撤职,由主管在咨询人力资源经理后执行,部门主管签署《纪律处分通知书》并正式通知该员工。副本由该部门主管保管,正本交给员工,并应安排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撤职事宜;若未能联系到部门主管或人事经理,其上一级主管可将该员工停职一天待翌日做出调查,在通常情况下,撤职应在事发后即日生效。

  *申诉程序

  员工如认为首部公平对待或纪律处分感到不满时,可向部门主管申诉。

  如部门主管会晤后仍不满意时,应向总经理书面请求调查再做决定。任何员工认为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时,都要依下列程序申诉:

  有表(申诉程序图)

  * 记录

  警告及停职处分将详细列入该员工的个人记录上,分别保留一至二年,然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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