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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装修监管标准培训

  写字楼装修监管标准培训

  (一) 楼宇外观的管理

  (1)严禁在外墙四周悬挂、横挑及乱贴乱画任何物品及开窗

  (2)严禁在天面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3)未经管理处许可,严禁在大厦周围路面乱搭、乱建商品展示台等。

  (4) 严禁在草坪、花葡里乱搭、乱建任何建筑物。

  (5)严禁在路面指示牌及树木上随意悬挂任何物品。

  (6)空调安装的位置必须在规定的部位,严禁擅自定位。

  (二)主体结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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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禁敲打、破坏承重墙及梁、板、柱、屋盖、楼盖。

  (2)严禁敲打、破坏公共部位的墙及梁、板、柱。

  (3)所有加置隔墙的位置、厚度、高度和材料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相关设施。

  (4)若在楼层设置重型设备,则不能超过楼地面的有效承载。

  (5)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6)严禁改变外墙上的原有门窗的尺寸、材料。

  (7)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及护栏。

  (8)若需要在室内墙体上悬挂物品或铺设木地板等,钉子钉入墙体或楼地面的深度不得超过3cm。

  (三)电力系统的管理

  (1)装修用电时,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开关。

  (2)电源插板必须能承载相应装修工具的电流。

  (3)强、弱电线须分开布置。

  (4)pvc管、镀锌管、铜管等管材内埋的电线必须完好,有塑料保护层。

  (5)空调必须接地线。

  (四)排水系统的管理

  (1)严禁修改或增加接驳公共设施、水管、阀门等作非消防水用。

  (2)不应将水管铺设在地面上,必须埋在楼地面以下或墙体内。

  (3)更改原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水管、污水管、雨水管的位置,必须提出申请并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4)空调冷凝水必须接入专用排水管及就近地漏。

  (5)闭水试验必须在管理处的监管下进行。存水高度应超出地面10cm以上,闭水试验时间应在24小时以上。

  (五)施工现场的管理

  (1)装修单位在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施工期间,必须保持静音作业;不得影响本大厦其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工作及休息。

  (2)装修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及其它时间段施工,在不违反此管理规定时,允许进行非静音作业;

  (3)若装修单位需在晚上进行施工,必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待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4)装修单位施工时,必须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且将其复印件粘贴在室内或门上。同时《装修申请表》必须已获管理处书面批准。

  (5) 装修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入本大厦施工时,必须言语、行为得体。严禁出现穿拖鞋、袒胸露背、辱骂工作人员及物业使用人等一切不文明的举止。

  (6)装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进出大厦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一人一张,不得共用且应随身携带,以便配合管理处核查。遗失必须自行负责,立即补办。

  (7)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物业使用人财产。否则必须无条件照价赔偿。

  (8)装修单位的工作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大厦留宿。如果需要留宿,必须提前向管理提出申请,待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留宿。

  (六)消防安全管理

  (1)装修单位施工现场在5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至少配备两个4公斤以上的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在有效期内。

  (2)装修单位严禁将增设的隔离墙封顶至天花或顶部,每一个增设的隔离间必须至少配备一个独立烟感和一个喷淋。每50平方米至少必须设置一个烟感和一个喷淋,不足50平方米的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

  (3)单元内所有的烟感必须能与消防控制系统衔接。

  (4)喷淋、喷淋管、消防水管、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不能损坏,严禁改变其方向和用途。

  (5)装修单位施工时,如果需要明火作业,必须事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待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6)装修单位的施工工具、物料、垃圾等物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装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取用消防用水。

  (七)材料运输及电梯使用管理

  (1)装修单位的一切施工用料严禁从客梯搬运。

  (2)沙子、水泥、石灰等粉墨状材料必须用密封袋将其装好方可从货梯搬运。若有散漏,则从消防通道进行搬运。

  (3) 装修单位的物料的长、宽、高不得超过货梯的长、宽、高;不得超出货梯的最大承载。物料不能遮住摄像探头。

  (4)若施工物料(如:钢管、铝皮、大型硬木条等)有尖锐处,无论从消防通道或货梯搬运,都必须在锐角处设置保护层。

  (5)在装修物料搬运途中所造成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及他人财物的损失,装修单位必须无条件照价赔偿。

  (八)装修垃圾的管理

  (1)装修单位的物料或垃圾必须袋装,不得堆放在公共部位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私用部位。

  (2)严禁将任何物料或垃圾扔向下水管道或地漏,必须按照管理处的指定位置堆放。运输途中 遗留的垃圾或物料必须无条件自行清理。

篇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试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务院()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部 b、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2、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

  a、1/3 b、2/3 c、1/2 d、3/4

  3、经()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40%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一周 d、二个月

  5、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现与()起施行。

  a、20**年2月1日 b、20**年9月1日 c、20**年5月28日 d、20**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 )开始施行。

  a、20**年5月1日 b、20**年9月1日 c、20**年5月28日 d、20**年9月1日

  7、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8、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b、3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入住率达到(),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a、50% b、60% c、70% d、80%

  10、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1/2b、1/3c、2/3d、1/4

  二、多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合理 b、公平 c、公正 d、公开。

  2、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方法 c、新思想

  3、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a、物业共用部位 b、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c 、环境卫生的维护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a、物业管理事项 b、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d、物业管理用房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资料下面有()。

  a、竣工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允许施工的时间 b、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c、违约责任 d、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7、下面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b、卫生间做防水处理 c、拆改供暖管道 d、改变住宅外立面

  8、下列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房屋所有权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下列装修企业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有是()

  a、没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 b、没有《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c、没有办理装修申请的单位

  10、住宅使用人系()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a、私房的承租人 b、借用人 c、代管人 d、单位自管房

  三、判断改错题(4分/题共40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无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可不定期召开。()

  4、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验。()

  7、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9、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为4‰()

  10、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篇3: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2005)

  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20**)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275号)

  晋建科字[20**]27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建工(集团)总公司:

  《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科技发展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本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活动及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发展处,承办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建筑节能的具体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建议制定本省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并发布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材料、工程造价和节能建筑的评价标准;

  (三)对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组织或者机 构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对建筑节能部品性能进行评价、标识,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公告;

  (五)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效评定和标识工作;

  (七)负责对各级监管人员和工程建设各类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培训教育。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评定书》及标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并应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与资料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预售登记时应当出示《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成销售和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应当出示《建筑节能评定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并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并在设计文件规定位置加盖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施工,并及时向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识的建筑节能部品和技术,确保建筑节能部品质量和技术的可靠性,促进新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建筑节能部品和技术标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选用未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部品和技术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及时向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应当包含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的专项内容,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专项评估内容。

  第三章监管

  第十二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原则,在其下达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实行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取得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证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应当填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具有该项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由备案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如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未经重新审查的按使用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报建的受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的审查列入管理内容,无《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进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进行查验;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无《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该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选用的建筑节能部品的抽查和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要进行单项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未达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预售时,应当查验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评定书》和《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省工程建设奖项的,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建成的项目应当取得《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识标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不到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参加奖项申报,评审单位不得受理申请。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进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资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涉及建筑节能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居___幢___室的业主________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装璜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小区正常运作秩序,甲乙双方同意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方都承诺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业主使用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认同上述文件中的规定。

  二、乙方要对所属业权进行室内装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甲方申报,并领取《装修许可单》,贴于进户门背。

  三、乙方不得拒绝和阻碍甲方依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为尽量不影响其他业主休息,双方约定在本小区内装潢的作业时间是每日8:00-11:30,13:30-19: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有声作业。

  五、乙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公司及装修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对自已委托的上述人员要核查其持证情况做到无证不委托,同时甲方有权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要求其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出入证。

  六、装修前乙方向甲方缴纳贰仟元装修押金,装修完毕后经甲方工程人员核查无违反规定的甲方全额退回押金(不计息),如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业主使用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甲方有权暂缓退押金,直至乙方将违规装璜部分恢复。

  七、乙方承诺不超过《装修许可单》范围进行装修,不占用或临时占用公共区域。

  八、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严禁抽烟,严禁擅自运用明火。切割焊接等需动用明火时应向甲方保安部、工程部提出动用明火申请,经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和防火措施方能进行。同时非火灾时乙方不得使用消防栓,违章予以每次人民币50元处罚。

  九、装修的垃圾必须袋装化,乙方应负责及时清理至甲方指定堆放点。清运垃圾时应注意不得散落在过道、电梯内及道路上。如有散落应及时打扫干净。 甲方负责指定堆放点的装璜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乙方在小区内搬运黄沙、水泥、石灰时必须袋装,不得散落在过道、楼梯、路面,如有散落,应及时冲洗干净。

  十一、高层电梯是客用电梯,乙方运送建筑材料及大宗货物不得使用,私自使用甲方有权制止,并须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乙方装修时,对新增及改变的各种管线、设施设备要注意安全,不得擅自改动室内墙体、卫生间、厨房间墙面及地面、平顶露台、护栏、原有管线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三、为保持小区环境有序、整洁,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施工人员进出的各类车辆(含两轮车)应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对于乱停、乱放的车辆,管理处有权予以清离,在清离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为小区内广大业主的安全,搬运物品离开小区时,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出门须持有小区出门证,并经甲方管理处确认。乙方及乙方委托的装修施工人员必须配合执行。

  十五、乙方搬运工具、材料、垃圾等不得影响客户办公及进出,不得磨损及损坏大理石、花岗石、木条、不锈钢、电梯、玻璃、照明、墙面等公共设施。如违反以上规定,须处以相应赔偿。

  十六、本小区内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封闭阳台(包括使用无框玻璃);小高层业主不得安装太阳能设施;不得封闭或改变露台天沟,不得封闭阳台雨水管;安装空调必须在原设计位置或甲方指定位置。

  十七、乙方应对施工中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若因施工人员违章而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甲方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十八、现场当日施工完毕后,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清洁,防止留下火险隐患,废料应及时清理完毕,严禁阻塞通道,并将电气设备电源切断。对于易燃品,须提前做好存放工作,定点专柜负责,物品存放量不宜过多,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十九、乙方施工中损坏小区设备和建筑物应负责赔偿。使用厕所依照管理处规定,必须保证洗手间清洁,严禁向坐厕、便斗内倾倒砂浆水、杂物,如有下水道堵塞,乙方须及时疏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嘉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二十一、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篇5:长沙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长沙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

  1.3 承包内容: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内容: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部分包料; □包工不包料;

  1.5 工期:

  开工日期:200__年__月__日

  竣工日期:200__年__月__日

  总天数:____天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含税)

  2、双方工作

  2.1 甲方工作

  2.1.1 甲方于开工前__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 套(或作法说明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清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2.1.4 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装饰装修地点钥匙。

  2.1.5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1.6 委托______为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1.7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甲方未办理装修的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8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害,并承担相应费用。

  2.1.9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1.10 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和噪音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的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1 煤气改造、有线宽频网络等工作须由甲方与有关部门配合施工。

  2.2 乙方工作

  2.2.1 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提供主要部分的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他施工图纸。并组织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2.2 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2.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4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包质包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5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乙方有义务配合其他施工方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完成。

  2.2.6 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7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2.8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2.2.9 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10 乙方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环保要求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有治理的责任。

  2.2.11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2.2.12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活动。

  3、工期

  3.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3.2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3.3 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造成工期的延误,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3.4 甲?a href=http://www.pmceo.com/wygw/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讲话词碧峁?a href=http://www.pmceo.com/wygw/hb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extkey>材料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3.5 甲方现场代表指令有误或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3.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工期顺延。

  3.7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8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乙方承担责任,且工期不顺延。

  3.9 因乙方预算少算、漏算所产生的增加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工期不顺延。

  3.10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4.1 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

  (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

  (3)《长沙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 过程验收项目:基础改造工程、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4?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甲方或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已经同意。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4.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遇交叉作业时,乙方和甲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应对各自的工程质量负责,若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

  4.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____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4.7 工程竣工后,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4.8 验收合格项目,双方签字确认;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另行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5、材料设备的供应

  5.1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表)供应材料设备,若甲方供应的材料与《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按时供应到现场。

  5.2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若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3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5.4 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款的 %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5 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5.6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室内甲醛等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其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甲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室内甲醛等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由甲方承担其责任。

  5.8 甲方供应材料,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准确的材料用量及符合施工条件的材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予采纳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材料的浪费,由甲方负责。

  6、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6.2 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必须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6.3 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6.4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已购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6.5 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并于3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起3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异议。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认,变更价款报告自送达之日3天后自行生效。

  6.6 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可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附件预算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6.7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变更,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批准签字,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更换,甲方有权不认可,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6.8 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强行进行设计变更,从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6.9 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承包内容的施工项目,若取消的施工项目造价超过合同预算总价的25%时,需征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支付取消该项目的预期利润,本工程预测利润率; %。

  7、工程价款及结算

  7.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____种:

  (1)总价包干,即对本合同发包及承包范围内所指工程议定承包总价,此价即为结算价格,结算时不再做任何价格调整;

  (2)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合同内项目按照已签订合同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及增加项目的单价,按6.6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量按实结算。

  7.2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 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尾款一次结清。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价款比例 (%)

  金额 (万元)

  备注

  7.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nbs;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

  7.4 设计变更增加价款在工程款同期结算中支付。

  7.5 结清尾款后,乙方按工程结算款额开具发票。

  8、安全生产和防火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有权拒绝施工,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施工,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 甲方或乙方的行为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违约;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额的____%支付滞纳金。

  9.3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0、保修

  10.1 本工程保修责任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漏工程为5年,其他工程为2年。

  10.2 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10.3 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

  10.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10.5 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11、争议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可通过____进行调解;

  11.3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解决:

  □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12、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2 甲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已办理交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本合同保修及争议解决条款除外)。

  13、附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 份,甲方; 份,乙方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2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项目预算书

  (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14、补充条款

  发包方:&nbs; 承包方:

  发包人代表:&nbs; 承包人代表:

  地址:&nbs; 地址:

  电话:&nbs; 电话:

  传真:&nbs; 传真:

  邮编:&nbs;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nbs; 帐号:

  ____年__月bsp;&nbs;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4):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序; 材料或设; 名; 规;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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