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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场地使用停车卡办理通知

  电动车场地使用停车卡办理通知

  j04客通[20**]0015d

  尊敬的各位业户:

  随着入住小区的住户不断增加,为维护小区电动车车辆停放秩序,给住户提供良好的电动车停放及充电服务,应业主要求,定于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小区电动车(含摩托车)凭电动车场地使用卡出入制度,具体如下:

  一、收费标准:

  电动车场地使用维护费80元/月/辆(含充电电费,摩托车相同)。新办卡收取办卡工本费15元/张(业主可用原门禁卡免办卡费开通停车卡功能)。

  二、办理方法:

  1)业主本人携带身份证、电动车行驶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前台办理,如是业主家人代为办理请出示业主身份证及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方能办理,原则上每户限办电动车场地使用卡一张。

  2)物业服务中心计划于即日起至12月31日为电动车场地使用卡集中办理期,办理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电动车(含摩托车)凭卡出入从20**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为避免对您进出小区造成不便,希各业户相互知照及按上述安排及时办理。

  特此通知

  物业服务中心:z

  小区监控中心:z

  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www.pmceo.com

篇2:停车场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停车场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1、目的:

  停车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安管员能够掌握突发事件正确的处理程序及相关救护步骤和方法,保护顾客生命财产安全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2、范围:适用于z物业小区停车管理。

  3、职责:

  3.1安管部负责人负责预案的策划、培训和组织。

  3.2安管班长负责预案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3.3安管员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3.4监控中心负责预案实施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必要时做出正确引导。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车辆损伤事故(指无人受伤)处理:

  4.1.1车场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监控中心应立即调动安管员控制现场,同时将事件信息通报其他岗位采取必要措施,当班班长立即赶往现场处理,防止肇事车辆及人员逃逸,并将现场情况向监控中心汇报,监控中心第一时间通知安全负责人 ,必要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4.1.2处理人员到现场后,要求肇事当事人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进行拍照,做好相应的事件发生经过客观记录,并迅速联系被撞车主到现场进行调解。

  4.1.3根据当事双方的意见,需自行解决的,处理人员仅作事实见证人。需交管部门解决的,处理人员应主动通知中心与交管部门联系,请双方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因车辆事故堵塞交通时,现场安管员负责疏导车辆进出,并指引警务和保险公司车辆和人员到事发地点现场。

  4.1.4处理撞车事件的人员应注意控制双方车主的情绪,以协调处理为原则,避免与任何一方发生冲突。

  4.1.5如因安管员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而引起的赔偿,追究安管工作责任。

  4.1.6如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公共设施损坏需照价赔偿。如因车主原因造成车主本人车辆损坏的,当值安管员除礼貌地和车主明确责任外,可视情况配合车主联系保险公司 ,用“双赢”方式进行处理。

  4.1.7在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和人员时,上报部门经理进行处理。

  4、2车辆冲岗处理:

  4.2.1车场岗发现车辆欲冲岗时,首先采取应急措施,设法阻止,同时联系监控中心呼叫声援。监控中心应立即调出现场镜头进行监控、录像,并立即通知安管负责人和服务中心领导前往处理,同时向部门经理确定是否需报警。

  4.2.2在阻止车辆冲岗时,岗位安管员应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无法阻止时,当值人员须记下其车牌号码、车型、颜色、驾驶人的基本特征、离去时间、驶离方向,将信息立即向监控中心汇报,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4.2.3中心应立即与车主联系并进行确认,必要时保存电话记录或请其家人到现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好冲岗录像。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播放或转借。

  4、3车辆丢失处理:

  4.3.1当值人员发现或接到车辆丢失的信息后,应首先向监控中心汇报,由监控中心第一时间通知部门经理。

  4.3.2监控中心应立即通知各岗位安管员加强出入口的控制,同时检查该车相关记录,查明进出时间,与车主联系并请车主出示在本停车场的出入凭证及智能卡,确认事情经过。

  4.3.3确认车辆丢失后由部门经理向公司领导汇报,确定是否报警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车场现场的所有资料封存,以便协助调查。

  4、4车场伤亡事故处理:

  4.4.1车场内发生伤亡性交通事故,目击者首先报告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第一时间通知部门经理。

  4.4.2现场当班班长应于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立即联系监控中心通知受伤者家属。现场班长对需急救的伤者应立即设法救护,并视情况拨打120急救和送医院,同时记录现场情况及事件经过,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

  4.4.3核实情况(时间、地点、事件概况),通知监控中心向公安部门报警。

  4.4.4划定保护区范围,布置警戒;疏导车场交通。

  4.4.5注意火险,车辆漏油后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

  4.4.6收集在场人员对车辆事故的反映,并对在场证人进行登记,以便协助公安部门处理。

  4、5交通事故初步救护:

  4.5.1车辆相撞引起出血休克的急救:解开衣服、领带、皮带等物品,使伤者舒展躺下,姿势保持水平或抬高下半身。

  4.5.2头部有外伤时,不要使头部低于身体,用衣服或被子将头裹起保温。

  4.5.3呕吐时将脸侧向一边,避免呕吐物进入鼻子或呛入气管,呕吐完后帮助伤者用清水漱口。

  4、6大出血处理:

  4.6.1首先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拍照。

  4.6.2静脉及毛细血管出血时,应采用加压包扎止血法,用干净的纱布、毛巾、布块折成比伤口稍大的垫,盖住伤口,再用绷带或布带扎紧。

  4.6.3四肢静脉出、动脉的短时间临时性出血,应采用指压止血法。根据血的走向,用拇指压住出血的血管上方(近心端),使血管被压闭住,中断血液。

  4.6.4四肢较大的动、静脉出血时,还可采用止血带止血法,用动脉止血带(黑色)、静脉止血带(黄色)上肢结扎于上臂上三分之一处。下肢结扎于大腿的中部。结扎时应先将伤肢抬高,书部垫上敷料或毛巾等软织物,将止血带适当拉长,绕肢体两周,在外侧打结固定。要标明扎止血带时间,每四十分钟放松一次。放松期间可改用指压临时止血。

  4.6.5注意事项如伤处有骨折时,须另加夹板固定。伤口内有碎骨或异物存在时,不得应用加压包扎止血法。用止血带止血,一定要扎紧,如果扎得不紧,深部动脉仍有血液流出。

  4.6.6若对内出血或可疑内出血伤者,不要去尝试止血,应使伤者绝对安静不动,垫高下肢,迅速将伤者送往最近医院进行救治。

  4.6.7车辆相撞引起颈骨受伤的处理:不要扭动脖子,绝对禁止在事故发生后扭动伤者脖子或肩膀;不要勉强支撑身体;伤者不能走动时应以固定方式用担架或救护车送往医院处理。

  4.7车辆堵塞车道的处理:

  4.7.1如在停车场出入口出现车辆滞留的现象,安全岗位应及时进行疏导,如属于车主故意开车堵塞通道,安全岗位要保持冷静,不得与车主发生冲突,并及时通知上级及客服人员进行处理。

  4.7.2当车辆发生堵塞时,当值班长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安排岗位指引其他车辆走应急通道,并做好其他车主的解释工作。

  4.7.3当班机动岗疏散围观人群,并在做好车辆警戒的前提下,尽量协调顾客在洽谈室等影响较小的区域进行洽谈。

  4.7.4监控中心人员应将车辆堵塞现场进行摄像取证,并安排班长进行拍照。

  4.7.5上级及客服人员到场后,首先对事情进行了解,且在原则范围内进行协调.如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将情况汇报部门经理,经部门经理的同意,可联系辖区警务室及公安交通部门前来协助处理。

  4.7.6如警务部门不能解决或堵塞车影响较大,向公司上级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跟进处理。

  4.7.7事情处理后,要及时召集所有安全岗位针对此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纳

  入安全管理案例题库。

  4.8停车场突发事件应填写《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

篇3:电动车停车管理文明服务用语口径

  电动车停车管理文明服务用语口径

  1、车辆未办理电动车场地使用卡时应说:“z小区业主电动车凭卡刷卡出入已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电动车场地使用卡的电动车不能进入小区,为避免给您造成不便,请到物业服务中心及时办理。”

  2、装修施工人员可以办理电动车场地使用卡吗?:“电动车场地使用卡只有z业主才能办理,不提供装修施工人员使用,装修施工人员车辆及未办理业主电动车场地使用卡的车辆可暂时停放在小区西门外的临时停放区域。”

  3、办理电动车场地使用卡费用是多少?“参照zz其它小区标准结合z实际情况,电动车场地使用维护费80元/月/辆(含充电电费,摩托车相同)。新办卡收取办卡工本费15元/张(业主可用原门禁卡免办卡费开通停车卡功能)。

  4、对未刷卡要驶离的车辆:“对不起,为了您的车辆安全,根据停车管理规定,请用停车月卡刷卡出入,感谢您的支持。”

  5、对未携带停车月卡要驶离的车辆:“对不起,为了您的车辆安全,根据停车管理规定,车辆必须凭卡出入,请您暂时停靠在旁边,刷卡后车辆才能出场,感谢您的理解。”

  6、对丢失电动车场地使用卡要驶离的车辆:“对不起,为了您的车辆安全,根据电动车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车辆必须凭卡出入,请您暂时停靠在旁边,先到物业服务中心挂失及补卡后车辆才能出场,谢谢配合。”

  非上班时间,马上呼叫当值主管/领班人员到场处理:“对不起,为了您的车辆安全,根据停车管理规定,车辆必须凭卡出入,请您出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说明房号,我们核实登记后才能暂时放行,但请您在上班时间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挂失及补卡,以免造成不便,,谢谢配合。”

  7、当车辆进场时应说:“请您将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并锁好,贵重物品请随身带走。”

  8、对停车不当者应说:“对不起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请您将车停在停车位上好吗?”

  9、对停车场内玩耍人员应说:“您好,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不要在车场玩耍”,“多谢合作”。

  10、对电动车场地使用卡已过期的应说:“您好,您的卡已过期,请您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续期手续”。

  11、对正准备由车辆道闸进入停车场的行人应说:“这里是机动车车道,为了您的安全请您改走人行道,多谢”。

篇4:海澳物业停车位物业服务协议

  海澳物业停车位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湛江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房号:zz期幢座房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所购车位:号车位合同编号:

  为了维护zz小区内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安全、有序停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停放车辆的详细资料:

  (1)车牌号码:; (2)车辆颜色:;

  (3)车辆品牌型号:;(4)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5)车主(或单位):;

  乙方提供的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由于信息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停车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交通秩序及环境卫生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停车场物业管理制度或规定;

  3、建立健全停车场车位档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4、制止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本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规定及《高尚生活指南》的行为;

  5、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就停车场管理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高尚生活指南》和本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3、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缴纳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用;

  4、乙方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的私家车位,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5、爱护停车场设施,若损坏设施须照价赔偿。

  四、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

  ⑴、停车场照明电费、水费及维修保养费用;

  ⑵、停车场保洁及垃圾清运费用;

  ⑶、停车场道闸管理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

  ⑷、交通秩序的管理费用及与停车场管理相关的其它费用。

  2、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缴纳时间:于每月5日之前缴交当月的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3、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每车位每月80元;

  4、停车位物业服务费自乙方接收车位之日起计收,协议有效期内不管乙方是否停车,须足额缴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5、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缴费方式:

  □现金;

  □银行托收。

  注: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与住宅/商铺的物业服务费通过银行的统一帐号代扣。

  6、以上收费在合同期内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但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7、不按本协议约定时间缴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或拒绝缴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滞纳金;

  8、乙方出租车位的,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由乙方缴纳;

  9、乙方转让车位的,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并到甲方备案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五、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的停车位使用人在本物业范围内应当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其发生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应谨慎驾驶车辆,若对其它车辆及停车场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停泊后,应关好车辆的门、窗,切勿将贵重物品摆放在车内。

  3、乙方及乙方停车位使用人(亲属、朋友、乙方许可进入或使用其车位的其他人员)和甲方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险或保管关系;

  4、为维护停车场的功能及整体美观,乙方不得在购买的车位上乱堆杂物,不得私自搭建其它建(构)筑物,禁止改变停车位的使用功能;

  5、乙方应自觉保持停车场内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冲洗、修理车辆;

  6、主动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维护好停车场秩序,不得占用他人私家车位或已标明号牌的固定车位,停车时将车停放在车位画线之内,不得停放在公共通道上,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甲方有权作出锁车、移车等相关管理措施;

  7、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进入停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进入停车场后车速应保持在15公里/小时之内,进出停车场时车速保持在5公里/小时之内,因超速行使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小区内禁止鸣喇叭,并不得在小区道路上练习驾驶;

  9、停车卡仅限本车使用,一车一卡、凭卡出入,不得转借或私自转让,并应随身携带,如停车ic卡遗失,须及时到甲方服务前台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

  六、甲乙双方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均不应以对方履行本协议中有瑕疵而不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规执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自乙方接收车位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

篇5: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16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年4月20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增加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

  (一)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八)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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