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6)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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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6)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来自:www.pmceo.com)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

篇2: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zz师范大学委员会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


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经审计处修定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交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第二人民医院会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会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写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内容,如会计凭证,帐表、印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有关会计方面的制度、计划、预算等。

  2.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监交。

  3.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对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金额进行点交。

  4.移交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自己经办的主要工作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漏问题,应学出书面材料。

篇4: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分析评价建议,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学校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有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第四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被审计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校办企业及其他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等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设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队伍以审计处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学校予以保证,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仪器、物资设备保全、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六)被审计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业绩情况。

  (七)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校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每年年底前,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需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制定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组织部门应根据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校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

  学校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交下设的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 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由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当召开有审计小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被审计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自己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单位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六)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在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审计初稿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自签收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当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七)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初稿,及时提交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审议,再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八)审计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九)审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委书记、校长;并主送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等。

  (二)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人提供任职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委托社会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提交资料,须经领导组办公室认可后交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十六条 审计工www.pmceo.com作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若与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报请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将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列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www.pmceo.com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


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www.pmceo.com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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