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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暂行细则(2003)

  2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原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凭等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固原市土地交易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动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所称主管部门、出让人均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统征的储备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市场;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四)因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

  (五)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土地。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 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凭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

  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核验及成交确认;

  (四) 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五) 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场所;

  (六) 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 土地交易规则;

  (二) 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 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 土地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五) 工作人员守则;

  (六)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八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律师、建筑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 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 挂牌,即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在挂牌期限截止时按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交易:

  (一)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 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三) 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四) 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或挂牌之日起至少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数应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

  公告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发布。公告应在交易所和固原日报及其它省级以上报纸刊登。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应设立最低保护价。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或最低保护价的,主管部门或委托人有权作出重新交易安排。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应成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后,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在招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五日内先预付出让金20%的预约保证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设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六条 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并监督现场竞价。

  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后,由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它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一)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立;

  (二) 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均高于底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对挂牌宗地实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5日内,竞得人预付出让价50%出让金,由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成交后60日内缴清全部出让金。

  第四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使用的土地进行整体收购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价款扣除收购综合成本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破产整体收购并拍卖的,拍卖所得扣除收购综合成本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转让人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付土地出让金证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内进行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在15日核准。主管部门核准转让后,再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内核验后送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 处分物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出让用地,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门核准。

  主

  管部门核准交易时,须核定是否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应补交的数额。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在成交后应从成交价款中首先扣减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及时将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委托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土地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并将出让金的5%返还国土资源部门,财政收支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转让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监督组织,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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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一) 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 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交易的;

  (三) 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交易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交易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吴忠市关于确定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2号 20**年10月24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了依法加强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纳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土地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单位:

  (一)市区享受划拨用地的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含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广场、绿化用地;非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医疗性、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二)市区享受划拨土地建设办公场所的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公用事业、公益性科研机构、军分区、消防支队、武警部队、特殊用地单位(含劳动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所)等。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

  1、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在市区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基准地价,每亩地按5-15万元收取。

  2、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照《吴忠市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53号)、《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5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交纳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费2-4.5万元、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种规费(耕地占用税4000元/亩,管理费:征地总费用×3.8%,造地费2000元/亩,契税:征地总费用×3%),并按市区基准地价的20%交纳土地补偿费。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取办法

  1、在现有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交纳50%的土地费用,剩余50%的土地费用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交清。

  2、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用地单位必须交清征地补偿费和上缴国家、自治区的各种规费后方可开工建设,土地补偿费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结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篇3: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20**0906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西宁市市区内土地使用者未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凡在西宁市市区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党政军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禁止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出租、终止、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收购储备用地:
(一)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有存量土地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的;
(三)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土地闲置、荒芜的。

第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登记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产权证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在约定付款期内,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其出让年限最高分别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住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进行合资、联建、租赁、入股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交

篇4: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颁布单位:西宁市政府 颁布日期:20**.09.06 实施日期:20**.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有资格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审定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确定招标、拍卖主持人,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必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集体决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竞投

篇5: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市城南新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出让、使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西宁市城南新区"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开发、市场机制运作"的运行机制,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坚持谁投资、谁开发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区内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依据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将新区"七通一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入驻城南新区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 城南新区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应按照土地评估、集体会审、报市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二、土地出让价格

  第六条 西宁市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出让基准价格由城南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征用费用及开发成本,经综合测算,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出让面积计算方式

  第七条 城南新区内的土地出让实行公用面积分摊办法,土地出让面积以该出让地块四周所相连接的道路边线内的面积计算(道路分摊面积成本摊入总成本费用中),企业实际自用土地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土地出让程序和出让时限

  第八条 申请入区的投资者经城南新区管委会同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前先由派驻城南新区的规划建设分局依据城南新区分区规划、城南新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各类经营性用地先提出规划条件,确定出让面积及位置,经集体决策后,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投资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城南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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