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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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

  鄂政发〔20**〕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湖北、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着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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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商务、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省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配备消防执业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20**年起陆续制定我省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资金渠道中统筹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人员住宿场所和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检查发现和公安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要一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20**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及100个重点镇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2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武汉市新增10个,襄樊市新增3个,荆州、宜昌、荆门、孝感、恩施等市(州)各新增2个,其他市各新增1个以上消防站;加大未达标消防站的改造力度,20**年改造60%、20**年全部按照国家标准改造到位;加大特勤消防站的建设力度,20**年底前武汉、宜昌、襄樊市达到国家标准,其他市(州)20**年全面启动,20**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力度,20**年完成50%、20**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武汉、襄樊、宜昌等地20**年底前建成具有电化教学、模拟仿真训练等功能的特勤训练基地,承担全省消防特勤人员的培训任务,提高消防部队

  训练水平。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在农村,要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20**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所属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全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任务。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20**年起,有计划地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乡镇要逐步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20**年底前,省重点镇要采取政府出资,或依托企业、政府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基层消防管

  理中的作用,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20**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积极宣传消防知识,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高等学校相关专业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从20**年开始,省内高等学校要争取开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为社会培养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

  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市、州、县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十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来自:www.pmceo.com)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篇2:荆州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2003)

  荆政发 [20**] 015号

  荆州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年5月6日)

  

  为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 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面,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9〕1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 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办机构和登记对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工商、税务、公安、编制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凡依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 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均应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 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应依据本意见 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 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缴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 心应及时受理缴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提供的 证件资料不全或需要作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四)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 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中央、省属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已参加保险并直 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当地失 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持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 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尚未参加保险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参加市直基本养 老保险而驻地在县市的市直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他险种在驻地参保的,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三、变更登记

  (一)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 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资料到原社会 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原社 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事项的有效证明资料。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详实填写 欠费情况,报相关社会保险机构予以确认,拟定具体还款计划。同时将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 机构备案。

  (四)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供齐全的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发给的社会保险 变更登记表,经审核后,归入其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四、注销登记

  (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 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 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 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留金、罚款 。确有困难的应详实填写欠费情况及

  还款计划,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准,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并收回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五、登记证件

  (一)缴费单位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证号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代码和经济类型代码表编码。

  (二)缴费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招聘 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四)社会保 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报告,并申请补办。

  (五)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申报 、核定手续,对所交的各项社会保险不予记帐、分帐。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05月20日印发

篇3:恩施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恩施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全州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抓住新型城镇化建设契机,围绕“商贸物流中心、旅游度假胜地、生态宜居城市”建设,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全州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10%,每年建设商品房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强化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三)发展战略。

  1.实施综合开发战略。以常住型居住地产为基本、经营性旅游地产为主导、度假旅居型地产为特色、文化及其他地产为补充,建立居住地产、旅游地产、养生养老地产、商业地产及其他地产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房地产产品供应体系与住房保障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的理想家园和旅游度假胜地。把加快房地产业发展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州气候资源、旅游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积极发展旅游地产和文化地产,积极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旅游小镇开发。

  2.实施节能省地型高品质住宅建设战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工业建筑容积率和公共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居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深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深入推进实施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及旧住宅区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项目。

  3.实施扶优扶强规模开发战略。在重点扶持本地有资金实力、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大型房地产企业来我州投资,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严格规划执行,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有效扼制低水平小规模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实施一批大规模上档次的开发项目。

  4.实施新旧联动均衡发展战略。结合新区建设改造城中村,结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危旧房区,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改造企业生活区,在节约用地的同时带动片区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5.实施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战略。按照“住有所居”的要求,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的进程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及管理体系,有效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四)加强产业指导。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综合研究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五)加强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按照城市总体功能分区,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用地空间布局,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体系。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把城市设计、节能环保、建筑色彩、城市景观、公共配套等要求落实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燃气、通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以及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房地产项目批后管理,坚决打击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等不法行为。

  (六)严格规划用地。在城镇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坚持新区老城建设并举一体化推进,增加新区土地供应,加快新区新城建设,合理承接老城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房地产的土地出让、土地转让、产权交易等的宏观调控,按照经济发展中长期目标做好土地储备经营,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房地产经营项目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地行为的日常监管,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

  (八)优化产品结构。优先发展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中高档商品房。运用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适应中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品牌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品质。

  (九)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建立覆盖全州并逐步与省联网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分析,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监管等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新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   (十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审批,统一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多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2、高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3方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可、登记、选号等)方式收取款项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层分单元预售。商品房销售实行先签网上合同、再签纸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备案。

  (十二)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到当地价格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销(预)售价格和相关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并在公开销(预)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预)售。高于备案销(预)售价格的,应重新申报;对未经重新申报擅自调价销(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预售和维修资金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总额低于批准预售楼栋建筑工程投资额5%时,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拨付预售资金。严格执行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挪作他用。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变坐等申请为主动服务,提前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踏勘、公示、听证等准备工作。

  (十五)规范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需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评估评审等业务,有关中介机构要提前服务,压缩时限,按规定收费。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搭车收取。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误导消费者、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贷款和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等行为。

  (十六)破除部门和行业垄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管理部门均不得指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及建筑产品供应商。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供水、供电、燃气、消防、人防等行业的专项工程,所有规划设计条件要一次性明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十七)严格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应为净地出让,先拆迁后供地或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三通一平”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土地不得上市交易。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本着“谁受益,谁服务”的原则,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应当将管网统一铺设至项目红线,并预留接口。

  (十八)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推进“户表工程”建设,推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落实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同价。

  (十九)严禁单位自建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向任何单位供应除经批准用于生产、办公场所建设以外的土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现有存量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按照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凡参与变相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十)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危旧房屋改造名义变相进行联合开发,严禁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严禁中介机构销售无证房产。对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行以需定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等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保

  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其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十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给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中央及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计算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年4月22日

篇4:襄阳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14试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试行)

  襄政发〔2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规范、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1、强化资质管理。市房管、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资格严格把关。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达到住建部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上限;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名称不应带有与房地产无关的特定行业字样,原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格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规范名称。

  2、规范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和出资人应熟悉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学法用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配备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有关信息通报公安、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3、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管部门办理经纪机构资质备案。未经备案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4、严格规划管理。各地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凡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该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以货币出资方式建立。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立项目资本金后才能办理房地产开发计划及开工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具体监管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金融等部门制定。

  6、规范建设、验收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地产、商贸物流地产、文化旅游地产、养老服务地产等开发项目等)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前,规划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具备规定的竣工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园林绿化等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严守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法律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完善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和道路排水等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审核签字的竣工报告。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7、完善预售许可条件。对2幢以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零星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再

  受理商品房预售,实行现售。单体层数在11层以下的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提高至项目主体封顶;单体层数在11层以上的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应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最低不得低于11层。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8、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监制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必须就合同条款逐一与买受人协商并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中要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9、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准售楼盘全部信息,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即时进行网上签约,并在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公布楼盘信息或隐瞒销售信息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房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可售房源、限售房源、已售房源、在建工程抵押房源等成交信息和价格信息,杜绝“一房二售”、捂盘惜售、边售边抵、虚假宣传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

  10、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售房首付款及银行按揭回额应足额及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按建设进度核准使用,但必须留足占总投资4%的预售资金至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排号、团购、认筹、认购等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订(定)金、诚意金、会费、排号费、团购资格费、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和处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11、规范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进行涉及房屋销售的有关宣传;售房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加强售楼部管理,销售现场须将批准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源信息、一房一价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产办证标准流程图等信息清晰明示,让消费者放心买房,买放心房。

  12、消费者应购买合法合规的商品房,在正式交纳购房款或定金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查看售楼部公示的“五证”,了解该商品房项目是否合法合规,了解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开发和销售资格,了解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等信息;售楼人员应登录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主动向购房者介绍网站显示的所购楼房状况信息,真正做到开发商诚信经营,购房者明白消费,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13、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切实改善信贷服务,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的贷款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1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全面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项统计制度,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及从其他渠道流入房地产的资金实施分类监测,严肃查处开发企业用“假按揭”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对房地产融资的监管,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和民间借贷管理制度,规范民间借贷,严查各类市场主体非法集资、账外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15、加强组织领导。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组织建设、房管、规划、国土、税务、城管、金融、工商、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行政行为,畅通审批渠道,打击违规行为,重视舆论宣传和监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6、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房地产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预(销)售、交付等全过程信息检测平台。市房管部门要建立全市房地产市场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向,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房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网上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管理系统数据。

  17、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实行房地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黑名单制度”。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记录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18、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商品房市场现场巡查制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0**年6月24日

篇5:黄冈市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2014年)

  黄冈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20**)

  黄政发【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保持住宅用地供应的平稳增长。加强土地监管,坚持净地出让,提升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严禁违规供地,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用地行为。

  二、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三规”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加强开发项目规划条件的前置论证,严格规划调整程序,严格控制已供地项目容积率调整,严格控制30亩以下小地块开发,严禁10亩以下零星土地开发。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期满1年无项目的,依法取消资质。对租借资质证书的,公告证书作废,限制重新申请。对违规用地开发、有重大质量投诉、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经查证属实的,禁止在市区范围内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住建、国土、规划、房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共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制度,互通共享。

  四、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利用闲置存量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批报建手续。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利用新征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或定向联合开发建房。

  五、强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住建、国土、规划、房管、消防、园林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办事时限进行单项验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户手续。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3以上时,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订(定)金、诚意金、会费、排号费、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七、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加强物业承接验收工作。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对长期未开展物业服务或引起重大物业投诉纠纷的公司,依法取消资质。按照规划设计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小区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工作,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市区各街道办要指导辖区内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物业投诉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纠纷。简化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规范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

  八、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商品房市场巡查制度,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责,严格关口审批责任,加强市场监管,不得放任违法行为流向下一个关口,对失职渎职的,依法追责。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对于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部门要加强批后管理,发现违反规划或无规划建设的建筑,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住建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亮黄牌警告,直至取消资质。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实行安全质量主体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物价部门对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的,工商部门对合同欺诈或虚假广告宣传的,房管部门对违规销售等不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大典型案件公开查处力度,形成市场监管的示范效应。

  九、吸引周边地区居民来市区购房。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含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市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购房发票),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所在社区(单位、村)无条件提供相关证明。购房人落户后,在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和本地市民同等的权益。

  畅通周边出城通道,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可凭市房管局相关购房证明到交通、大桥管理部门按每户一辆7座以下的家用轿车1000元

  /年标准办理5年过境年卡,前2年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后3年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十、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为20%,在退休前还清贷款的前提下,最高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扩大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楼盘范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贷款发放的时限。

  十一、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1%的比例给予补贴。

  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市校合作引进的人才给予购房优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人才公寓,引导引进人才团购。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引进人才购房优惠超过每平方米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政府按引进人才购房面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配套费先征后返的奖励,用于开发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三、支持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强化房地产开发贷款“名单制”管理,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贷款需求,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执行。提高贷款发放时效,不得搭车售卖各种金融产品。

  十四、盘活存量房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10%或房产交易价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允许自由交易。加强中介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扶持一批规范守法的中介企业,推行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开拓存量房担保市场,培植置业担保公司,增加存量房交易贷款品种。

  十五、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效。市财政、物价部门要统一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一费制,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收费脱钩,严禁搭车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联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开展推介促销活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十六、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加大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优质宜居楼盘评选,全面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发改委、国土局、银监局、物价局、统计局、房管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按月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交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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