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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c公司结算与审批制度

  一、管理费和财务费的报销

  1. 财务人员按要求将所报票据粘贴整齐,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所有的报销凭证最后应有总经理的签字。

  2. 由会计审核下列内容:

  (1) 重审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2) 对数量、单价进行核对,并核对票物的相符性,负责人对会计意见有异议时,应同会计协商后再更改,如无异议,应签注“同意”并签名。

  (3) 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的,会计和负责人不予审批。

  二、人工费及材料费结算

  1、 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各施工人员开具的工卡、运卡、料卡等,同时在财务联签字。由生产副经理定期开具“施工结算单”,经技术员、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核算员进行核算,核算完的票据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2、 外购材料要根据收料卡或发票结算。

  3、 如发生工、料、运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4、 外购材料根据收料卡或发货票同上办理。

  5、 民工组每五天填记录单,每月汇总记录单,并由施工员、项目经理检查核准。

  三、借款及其它

  1、 公司职员私人借款原则上不予,如发生父母疾病或去世、子女患病,本人婚事等情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情况属实,可借给适当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需综合办主任签字,总经理审批,但最高限额为5000元,不得突破。借款从本人工资逐月扣除。

  2、 业务人员必需的备用金,由项目经理、会计审批后借给,审批人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准金额。

  3、 对伙管员、小车司机、采购员等人员实行流动资金定额限制,各项目部及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必须做到钱物分开。

  4、 借款人应在办完事后5日内报帐,否则不予二次借款。对于长期借款不清者,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后至年底期间计息,利率2%,扣发借款未还一个月后的后几月工资,直至借款扣清为止。

  5、 民工借生活费,由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会计审批后方能办理,审批人应根据借款人所完成的工作量和单位资金情况审批,发生超借情况,由审批人员负责偿还。

  6、 员工工资调整、人员福利、奖罚及其它政策性的支出,由综合办主管审核造册,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7、 项目经理的报支,应由总经理审批。

  8、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下列支出:

  公司各部门的业务费及招待费。

  (1) 由公司决定购入的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

  (2) 外部有关单位借款及各项预付款数额较大的。

  (3) 其它计划支出金额较大的。

篇2:建筑施工企业三材供应、结算价格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三材”供应、结算价格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理顺公司“三材”价格体系,更好的落实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1.内部价格结算

  (1)由公司统一向集团采购的“三材”,由项目部按照公司每月公 布的三材价格加上1.5%的采购保管费及当月供应量与物资供应分公司核对认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结算总额,并办理(预)结算手续。

  (2)合同(协议)中明确由甲方指定共货单位并明确价格的,由 物资供应分公司按约定负责督促材料进场,必要时进行调剂并办理对外结算。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取1.5%的采购保管费。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价格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分别与甲方和分供方商谈确定材料价格,并按照与指定分供方确定的供应价(到现场价)加上1.5%的采购保管费及实际供应量与物资供应分公司结算。

  (3)合同(协议)中约定由甲方供货的,按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由项目部负责与甲方结算。

  2.“三材”供应、结算工作程序

  (1)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要求编制“三材”需用计划,报公司物资管理部审核。

  (2)物资管理部对材料计划进行审核后,传递给物资供应分公司。

  (3)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计划进行平衡后抄报物资管理部。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向集团材料公司报送计划,签定买卖合同并负责督促货物进场和调剂结算。

  (4)项目经理部对到场材料进行核对、签收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预)结算。

  3.结算价格的管理

  (1)公司每月由物资公司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根据供应“三材”价格,以公司信息特刊的形式,于次月10日前发布上月公司内部结算价格。

  (2)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在下季度初向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核算部提供上季度与项目经理部签认的各种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汇总清单等结算资料,以此作为季度(年度)项目成本核实的依据。

  (3)项目竣工后,经营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布的信息价及实际供应量,调整各项目的制造成本指标。甲方指定供货方的“三材”按收入价格列如工程制造成本指标。属于协商价格的材料价差,又项目经理部负责。

  (4)“三材”内部价格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调解或裁定。项目经理部或物资供应分公司对调解、裁定不服的,可向公司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3:建筑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的结算管理工作,规范健全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捉高结算工作质量,加强竣工工程结算力度,合理配置结算人员,提高结算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直管项目和建工委托管理项目对业主的结算。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文件,涉及经营、技术、生产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结算文件的审批程序,做到计量准确、内容完整、各项费用计取全面、合理。

  第五条 预算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加强预算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细致做好竣工结算工作。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严把竣工结算关,抓好竣工结算工作,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报行政部审核。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范围

  第七条 为了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各施工生产部门必须设置核算人员,其工程竣工结算业务管理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统一管理。

  第八条 行政部是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助或审核、监督项目的结算编制;

  (三)指导和监督项目结算资料收集、归档;

  (四)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五)协助和督促直管项目做好施工现场签证工作,收集和整理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

  第九条 直管项目是竣工结算实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结算会审;

  (二)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报送及洽谈;

  (三)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索赔资料及纠纷、诉讼所需证据的收集、整理和编制;

  (四)收集和整理现场签证资料,完成设计变更申报工作,负责办理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建立工程结算台帐;

  (五)直管项目部负责编制竣工结算书,由工程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共同完成,自审后报行政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加盖公司印章方可向建设部门报送。

  (六)直管项目部结算分工及责任:

  项目经理、项目预算人员无论其人事关系如何变动,均应对该工程结算工作负责到底。

  1、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结算编制和申报工作;

  2、项目核算人员为结算工作的业务责任人。应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收集各种经济签证及变更资料,并将签证齐全的工程结算资料原件报送行政部。

  3、项目生产、技术、财务人员负责配合结算责任人完成结算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提供施工、技术、物资、人力、机械、费用等方面资料,承担因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造成结算损失责任。

  第三章 工程结算编制要求

  第十条 工程结算编制必须准确,严格依照协议条款、定额及有关规定收集各种经济签证及变更资料,做到计算准确、不漏算少算和错算。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的编制必须及时,工程结算要在工程竣工后业主要求上报时间前30日报行政部审核,经营部配合,审核完后方可送交业主审核。

  (一)工程在5000万元以上,由行政部全面跟踪、指导工程的结算工作,由项目部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报分公司经营稽核部审核后报行政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业主。

  (二)工程在5000万元以下,由项目部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报分公司经营稽核部审核后报行政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业主。

  (三)联营、挂户工程,由联营、挂户施工部门编制结算资料报联营公司经营科审核后报行政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业主。

  第十二条 凡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项目要求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凡跨年度工程,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做好竣工结算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人员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必须认真负责,仔细审核决不允许出现重大失误。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封面;

  (二)编制说明

  (三)工程结算费用汇总。包括工程合同造价、合同外增加费用、变更及索赔文件以及其他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政府有关文件可以调整的费用。

  (四)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

  (五)竣工结算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底稿,符合要求的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要求为原件)。

  (六)符合要求的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清单及购货发票复印件,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七)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及附图内的资料(要求为原件)。

  (八)符合要求的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要求为原件)。

  (九)合同约定须执行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

  (十)其它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工程结算流程

  第十五条 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资料报分公司经营稽核部审核后报行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是经设计院、业主、监理签字确认并且有效的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计量计价单、会议纪要等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全部原件资料。

  第十七条 行政部接到直管项目部的工程结算资料后,首先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手续不全或缺项,要求限期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 行政部根据直管项目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根据、分公司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结算条款,审核并确定工程结算。

  第五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直管项目部要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工程结算资料的确认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上报行政部,为工程结算工作做好基础工作。直管项目部编制报审工程结算必须要有结算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 所有变更签证资料直管项目部要及时办理签字盖章确认手续,而且必须是业主和监理均签字盖章认可的资料,缺一均为无效或有缺陷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直管项目部要做好工程量的计算资料和手续,要和竣工图纸及工程隐蔽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直管项目部提供的有效工程结算原始资料及工程内部结算在进行项目内部工程结算审核完后,交行政部存档保存并办理相关手续,做为以后对建设部门的工程结算使用,直管项目部只保存复印件使用。

  (四)第二十三条 具备工程结算条件,项目经理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核算人员编制完整工程结算书,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结算会审,签署会审意见,在报送业主或监理前5天报分公司经营稽核部审核后报行政部审核,行政部在5天内组织结算会审,直管项目部根据会审意见对结算进行修改后报送业主或监理审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文件报送业主或监理后,直管项目部应做好签收登记。结算经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或监理部门审核进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接到结算审批单后,将原件和完整结算资料报行政部,并对该工程进行结算总结,分析结算结果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一个月内将结算总结报告报送行政部。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方便调查,直管项目部分类建立资料登记台帐和明确保存方法和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归档资料要随时积累,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装订成册,报行政部1套(统一为a4,非a4纸折叠成a4纸大小),结算资料最迟在审计报告成立之前报送。其主要内容为:

  (一)封皮、目录、结算确认单、工程概况;

  (二)结算总结;

  (三)工程结算文件;

  (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附件);

  (五)竣工验收单;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和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资料分析,作为检验企业管理水平及以后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委派或项目部申请行政部进行工程结算,其人员资料费及住宿费用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费用由直管项目部负责,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由项目部配合公司行政部努力争取正常结算以外的结算效益按三七分成,项目部得70%,公司行政部得30%,此费用作为部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支付费用由项目部出据,如项目部不予出据,由行政部申请,公司总经济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支付。

  工程结算费用收取按工程规模计取:按工程总结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2000万元的%,2000万元-5000万元的%,5000万元-10000万元按%;10000万元以上按%。

  第三十条 委派或项目部申请行政部进行工程指导报表或临时计价,其人员差旅交通费、资料费及住宿费用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费用由直管项目部负责,公司按所派人员400元/天的费用收取结算费用;应支付费用由项目部出据,如项目部不予出据,由行政部申请,公司总经济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支付。

  第三十一条 每项工程结算,行政部实行报告制度,由公司总经济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二条 竣工结算资料复印、打印、装订(不论份数),每工程项目按1500元收取。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三条 为了鼓励直管项目部经过多方努力多结算、多收益,对于能够签证额外工程量的,按额外工程费用的10%进行奖励(适当的奖励),奖励费用实行报审流程,项目部上报报告,行政部审核,分管领导、总经济师、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对于结算中出现失误、结算资料不全或漏项造成损失的,项目给予造成损失的10%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凡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的不能直接上报业主或监理,对直管项目结算未经申报和私自上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分公司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和核算人员按损失额的5%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在工程施工期间人员调动或辞职的必须把资料交接完整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岗人员且资料又没有交接或不齐全的,其工资不予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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