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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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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公司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

  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

  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2*年05月01日施行。原20**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

  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华联超市辞职和解聘规定

  华联超市辞职和解聘规定

  第一条 辞职分为辞去职务和辞去本公司工作籍两种。

  第二条 超市员工因不能胜任现职或其他原因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待接替人到位进行交接后,办理《超市员工离职手续表》(表九)方可离开岗位。

  第三条 辞职人员执行本则第二条 规定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辞职手续:

  一、主管、助理及以下人员经超市审批同意;

  二、组长、主管助理、主管经超市同意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审批;

  三、店长经综合管理部同意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递交辞职申请后必须按规定出勤,否则一律作为旷工处理。

  第五条 辞去职务的人员,由超市根据其能力、特长及岗位空缺安排相应岗位。

  第六条 解聘

  一、违纪解聘

  如员工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本公司有权解聘员工,违纪解聘的理由及程序参见 本手册第一章 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支付解聘的任何补偿金。

  二、正常解聘

  本公司在某些确实需要裁员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问题,本公司终止经营、公司机构重组等,可以解聘员工。

篇4:公司试用、辞职、辞退规定

  公司试用、辞职、辞退规定

  【一】试用、转正,试用期延长

  员工的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这个时期是员工与公司互相了解,相互选择的机会。如果试用期内的任何时候,员工认为公司对其不合适,可以提前七天提出辞职。同样公司如果想终止合约,也可以用任何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试用期内通知期为七天)。这期间员工将会受到公司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时,员工所属的主管和部门经理会与员工讨论其工作表现。如果工作表现评估及转正考核为优秀,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试用期就告结束并转正。如果试用期中休假的时间超过七天(不含休息日)以上,试用期需相应延长。

  若员工工作勤奋,及时、适当的掌握工作要领,工作表现杰出,所属部门主管有权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最短不应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二】辞职

  员工在适用期内辞职,提前七天向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接工作,公司方面无异议后方可离职。如未按规定交接工作,公司视情节 轻重扣罚工资。员工入职未满6天离职,公司不予以结算薪资。

  正式员工,因故辞职时,应提前15天向上司及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在未经批准前自行离职者,按旷工处理。

  【三】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提出辞退: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 制度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自动离职

  若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离职手续

  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可以不予支付离职工资。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好离职交接工作;

  (2)办理本部门工作交接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4)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

  (5)填写《离职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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