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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医疗用品设备管理制度1

  凡临床不能使用的,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应予以报废。

  (一)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应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4、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

  (二)医疗仪器设备的报损条件

  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其使用功能的,按报损处理。

  (三)医疗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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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再由医疗设备科审核(对十万元、二级医院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4、待报废固定资产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5、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办理财务减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交主管部门处理。

篇2: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3

  (一)根据能级配置、安全有效、效率及经济原则,制定医院仪器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购置计划,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等远期发展和近期的工作需要。

  (二)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医疗设备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有效。

  (四)做好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管理:包括安装调试、验收;制订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预防性维修和故障维修;计量检定;设备性能检测;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等。

  (五)做好医疗设备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在医疗器械的分类和代码应用、名称规范化方面不断创新。

  (六)重视和加强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和评估,确保医疗设备资源充分利用。

  (七)做好器械库房的环境和帐务管理,不得在库房积压医疗设备,定期盘点在用医疗设备,确保账物相符。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调剂和报废工作。

  (八)遵纪守法,严禁在医疗设备购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并自觉接受监督约束。

篇3: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2

  1、凡是有医疗设备的科室,要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并保证帐、卡、物相符。

  2、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由设备科负责验收、调试、安装。有关科室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了解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仪器设备(包括说明书)必须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失灵配件,未经设备科检验不得任意丢弃。

  4、凡属临床科室的'仪器,科室间需调剂使用时,一定要经所属科室科主任批准。

  5、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6、各种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按科技档案由设备科建立档案,并负责保管。各科室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有关科室如因操作、日常维护需经常使用的,可以复印副本。

  7、仪器设备属于公用资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作为私有财产垄断使用。对于使用率低或使用不当,仪器设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设备科有权报告院长收回。

  8、仪器用完后,应由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检查、关机。若发现仪器损坏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和责任。如系违章操作所致,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和设备科,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或进一步追究责任。

  (1)一般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仪器损坏,尚能修复,不致影响工作者,按一般事故处理。

  (2)责任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上仪器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

  (3)重大事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仪器损坏不能修复者,或虽能修复但设备损失费在万元以上者,按中的责任事故处理。

  (4)无论何种事故发生后,都要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一般事故分析由医疗设备科组织使用者和维修等有关人员参加。重大责任事故分析由院领导主持。

  (5)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制定防范措施。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篇4:医疗设备管理购置及引进制度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1

  一、凡使用期满并丧失效能、性能严重落后不能满足当时需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无修理价值的医疗设备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二、医疗设备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医疗设备科鉴定审核批准。单价一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必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报废。

  三、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医疗设备科会计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档案员办理相关档案手续。

  四、凡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必须送交医疗设备科,进价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由设备科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

医疗设备购置及引进制度

  一、医院各科需用的各类低值易耗器材,由各科每月拟定计划,交设备科审批,由采购员联系采购。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自律,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仓管人员负责对各种低值易耗器材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器材坚决退换。

  二、单价在5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购进,必须先由计划使用科室提出可行性报告,填写《医疗设备购臵申请表》,并由科室核心组全体成员签名,交设备科加具意见,后提至医院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购买。

  三、洽谈购买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时,由院领导、设备科领导、设备使用科室领导(或设备使用人员)参与洽谈。有关人员不允许单独与经销商接触洽谈有关买卖业务。对拟购的设备选择应具备多向性,有比较择优购买,洽谈成功必须签定正式供货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参加洽谈人员不允许接受经销商的各种赠品及旅游邀请。在购买设备中获得的折扣全部归公,绝对禁止收受回扣。

  四、设备到位的'验收工作一般由本院设备科技术人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及档案室管理人员一同验收,并收集所有的档案资料。部分高精尖新设备如本院不具备验收能力的,将邀请省市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在验收表中签字确认,设备使用科室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内容栏目

  五、各类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必须有使用科室领导、设备科领导、及相关院领导签名才能付款。

篇5:机电设备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版本/修改状态1/0

  前言

  本规定依《gb/t28001---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管理手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有关条款编制,是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一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戢景

1目的

  1.1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新职工、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全员、复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九种安全教育的程序、内容和管理要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3总则

  3.1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布置,检查落实,讲求效果,严格考核。

  3.3各单位对各种安全教育均要有记录,除新职工的教育考试记录、档案永久保存,其他保存三年。

4职责

  4.1人企部是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负责教育培训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4.2安全部负责提出年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需求;负责实施新职工、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复工等安全教育,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4.3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员安全教育。

5新职工安全教育

  5.1凡新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进厂都必须进行厂级、分厂(部)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填写《安全合格培训证书》(对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应作专门记录并签字)。三级教育后,安全部门对其进行考试,分厂接到考试合格通知后方可安排其工作。

  5.2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受教育者持《安全合格培训证书》到劳保仓库领取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此卡由劳保仓库定期交安全部门保存建档。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不符合要求者,劳保仓库不得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更不准安排其上岗。

  5.3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确定新职工的学徒期,分厂必须为其指定师傅,师傅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安全操作进行监护。

  5.4新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内容

  5.4.1厂级教育由安全部进行,主要内容为:

  a)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b)本单位概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常识;

  d)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e)安全生产方面的希望和要求。

  5.4.2分厂(部室)级教育由分厂(部室)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主要内容为:

  a)本分厂(部室)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和设备状况;

  b)本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

  c)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劳动纪律及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d)本分厂典型的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e)希望和要求。

  5.4.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主要内容为:

  a)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危害区域和本岗位设备状况;

  b)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c)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正确佩带、使用方法,本岗位安全卫生操作方法示范,排除故障的方法、互相合作的安全事项,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措施;

  d)本岗位及作业场所日常安全检查内容、方法和隐患报告、整改要求;

  e)本岗位及作业场所意外情况的紧急应变措施。

6班组长安全教育

  6.1班组长安全教育,由人企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建档。安全部负责授课。一般情况下,每年6月、12月进行培训,特殊情况另定。

  6.2教育内容:

  a)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

  b)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c)安全技术、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d)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及应用、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生产“五同时”教育、检查、危险作业、违章管理等内容、方法和要求。

  6.3班组长安全教育应有教学大纲、学员名单、考试(或考核)记录。

7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7.1工人变换工种(以人事部门调令为依据)时,必须进行变换工种教育,其程序为:企业内分厂之间调动,进行分厂、班组级教育;分厂内班组之间调动,进行班组级教育,教育后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7.2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等同新职工安全教育的内容。

  7.3变换工种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后,凭教育卡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并将教育卡交安全部存档。

  7.4同工种变换岗位,管理人员之间的变动不属于变换工种。管理人员从非生产岗位调动到生产性质的岗位,要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7.5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先由各分厂审查同意,再通知安全、设备、工艺等部门进行一人多机(岗)的安全、设备操作、工艺等培训,填写“一人多机(岗)安全教育登记卡”并签字,然后才能上岗。

  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由各职能部门或分厂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部配合,然后班组进行岗位教育,接受培训人员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此卡分厂教育一栏由主管部门填写,由分厂收齐,及时反馈人企部。人企部对教育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单独建档,注明“四新”教育。

8职业健康教育

  8.1职业健康教育分两种层次组织实施:一是全员的职业健康教育,由各分厂组织进行,每年一次;二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由安全部组织进行,每年两次。

  8.2全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内容为:

  a)国家和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b)分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排放浓度的变化情况、防治方法等。

  c)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自我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办法和紧急处理程序。

  8.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内容为:

  a)国家和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b)分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排放浓度的变化情况、防治方法等。

  c)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自我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办法和紧急处理程序。

  d)本岗位职业健康的常识和案例。

  8.4分厂建立职业健康教育台帐,安全部负责检查。

  8.5人企部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卡片。

9复工安全教育

  9.1工伤休工人员和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本单位人事科必须安排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对工伤休工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其他复工人员进行分厂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复工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安排工作。

  9.2复工教育内容

  a)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c)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d)对工伤复工者,分析、掌握事故的原因及防范的措施。

  9.3复工教育后,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交本单位安全部存档。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0.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机械制造企业所涉及的特种作业及人员主要有:

  a)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d)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f)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g)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h)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0.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10.3安全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其参加培训或复审,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操作者持证上岗。

11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11.1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年度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建档。新任干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d)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1.3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b)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典型事故案例。

  11.4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1.5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由安全部组织参加法定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全员安全教育

  12.1各级领导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如下发安全简报、举办安全板报展览、放映有关电影和录像、举办学习班等,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更新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素质。

  12.2班组应结合公司及本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和当前事故通报等,每周应开展一次安全学习,作好记录,分厂要每月抽查一次,并签字。

  12.3对重大施工、检修等项目,在施工、检修前,应根据予先危险性分析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12.4各分厂局部或全部集中休息超过一周的,应集中组织对休息人员进行收心安全教育,教育职工调整好身体和精神状态,为新一轮生产做好准备。

  12.5各分厂应将受教育人数、教育率及考试结果,及时报送安全部。

1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3.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d)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f)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典型事故案例。

  1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b)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典型事故案例。

  13.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3.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参加有资质的单位举办的培训教育。

14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教育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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