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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绩效,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交股份安全环保考核办法》及《关于印发》等法规、制度精神,结合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

  “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不包含责任追究。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每一自然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是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

  局安委会每年年初下达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定量控制指标在各单位经营责任书内载明,定量控制指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

  二、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率;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杜绝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五、杜绝因勘察、设计、监理过失而承担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杜绝重大环境责任事故。

  第六条

  考核期内各项安全环保控制指标必须符合要求,如有任一项未达要求,安全环保定量控制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七条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在年度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通过的情况下,再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打分,考核分数按《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计算。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考核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二、规章制度:主要考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安全费用落实情况;

  四、教育培训:主要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员工安全教育、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覆盖情况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主要考核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控制、事故处理情况。

  六、危险源管理:主要考核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数按附表所列内容及标准进行计算,各项分值为整数值,考核项目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分值。考评分数低于70分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另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十条考核程序

  一、每个考核期末,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考评计分,填报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事故处理、年终总结等相关材料,对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后,提请局安委会审议。

  三、局安委会负责审议考核意见,审定安全生产考核分数,局考核部门据此对各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确定。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是指对局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范围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局属单位年度安全定量控制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者,经局安委会评选出不超过三家的优秀企业授予“中交二公局**年度平安企业”,并各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本单位主要相关人员。

  二、为鼓励对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局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三、各单位应对下列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二)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三)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处罚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安全事故责任按《中交二公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追究。

  第十四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交股份和局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有多项不符合的累计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或所使用船机设备、人员证照不齐的。

  八、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业主或监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通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追加罚款5万元。

  九、在oa系统中年累计2次未及时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和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月、季、年报的。

  第十五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0.5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因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管理等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另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和瞒报行为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四、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200%。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罚资金管理及奖罚程序

  第十八条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每季度向安委会提出对上季度的处罚方案,由局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处罚决定。受处罚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处罚款全额上缴至局财务管理处。

  第十九条罚款资金由局财务管理处统一按营业外收入管理,并严格按照局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经局安委会研究同意或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的用款项目计划执行,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处罚以及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向安委会提出上年度安全生产奖励方案,由局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奖励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据实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处罚等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后列支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见《中交二公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或局安委会早于事故单位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局安委会或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早于局安委会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结案报告为准;无结案报告时,以局内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在考核期内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且已获得安全生产奖励的,局安委会要追回对其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负责解释,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

  序号

  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细目

  标准分

  考核

  得分

  备注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0-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0-3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0-4

  全面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按照规定落实考核奖惩的情况。

  0-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并持续不断完善改进。

  0-10

  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0-4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0-6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以及资金投入后的效果。

  0-10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0-5

  安全教育和培训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0-6

  各类人员(含各级领导)整体安全防护意识的提高情况。

  0-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上岗持证率(指安全作业合格证或资格证,应达到100%)的情况。

  0-6

  5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情况。

  0-5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情况。

  0-8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案率应达到100%)。

  0-7

  6

  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根据危险源识别及评价程序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划分及分类实施监控管理的情况。

  0-10

  对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进行更新、检查、记录,制定应急预案,保持动态管理的情况。

  0-5

  合计

  100

  考核部门负责人:

  考核时间:

  主管局领导:

篇2: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奖惩。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奖励分为嘉奖、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使用易燃危险品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对保卫科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篇3:地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规定

  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安全目标、安全教育、安全规章三大指标。

  1、安全目标管理

  (1)坚决杜绝人身及重大设备、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2)坚决杜绝电气、火灾事故。

  (3)坚决杜绝车辆交通事故。

  (4)坚决杜*物中毒事故,确保食品安全。

  发生重大事故一次,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任、责任人分别扣除绩效工资的50%、60%、80%、和100%。

  发生一般事故,分别扣除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绩效考核工资的20%、30%、50%和80%。

  2、安全检查教育

  (1)新进工地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组织一次扣10分,人次不达标扣2分。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至少每季一次,做到记录齐全,未组织一次扣10分,1人不参加扣2分。

  (3)定期每月一次组织全面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发现隐患和缺陷,按要求组织清除,整改。做到记录齐全,缺陷隐患有整改方案,有验收记录。未组织一次扣10分,未按要求进行清除、整改,一项次扣2分。

  3、安全规章考核

  (1)应设安全员而未设安全员的,扣责任单位10分;

  (2)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者,一次扣10分;

  (3)一般违章,一次扣2分。

  4、本单位无事故及违章违纪行为,工作全部达标者加2分。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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