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技能训练 -z6尊龙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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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技能训练

  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技能训练

  保安技能基本训练

  §1、保安队列训练

  1.1单兵队列动作要领

  单兵队列动作可分为九项内容,它可以规范一个人的行为,磨练一个人的意志,加强纪律观念,提高一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战斗力。九项内容可分为:

  1、立正、稍息

  2、跨立、立正

  3、停止间三面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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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进与停止(齐步、正步、跑步)

  5、步法变换(齐步与正步、跑步互换)

  6、行进间方向变换(齐步、跑步)

  7、蹲下、起立

  8、脱帽(夹帽)、戴帽

  9、敬礼、礼毕

  其中军姿贯穿于整个队列动作的始终。

  一、 立正、稍息

  (1)立正

  立正是一切队列动作的基础,它贯穿于整个队列动作的始终,其要领可归纳为:两脚跟并齐靠拢,两脚尖分开约六十度;两腿挺直并拢,膝盖稍向后压;小腹微收;两肩稍向后张,两臂自然下垂,大拇指贴于食指第二关节,中指贴于裤缝线;脖颈贴紧后衣领;两肩要平,头要正,颈要直,下颌微收,两眼平视前方,面部自然放松。其要领概括为:三挺两收一平一正。

  (2)稍息

  当听到“稍息”的口令后,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全脚的三分之二,身体重心大部份落于右脚。当听到“立正”的口令后,顺原路线收回,保持立正姿势。稍息过久可自行换脚。

  二、 跨立、立正

  (1) 跨立

  当听到“跨立”的口令后,左脚向左平移大半步,与肩同宽,同时两手取捷径背于腰部,左手握住右手腕(右手成半握拳手势),左手大拇指根部与外腰带同高,身体重心落于两腿之间。

  (2) 立正

  当听到“立正”的口令后,左脚顺原路线迅速靠拢右脚,同时两手取捷径抠于裤缝线,成立正姿势。

  动作要领:速度要快,身体要稳。

  三、 停止间三面转法

  (1) 向左转

  当听到“向左转”的口令后,以左脚跟和右脚掌为轴向左转90度,两腿挺直,右脚跟外摆离地,左脚尖外摆30度,然后右脚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

  (2) 向右转

  当听到“向右转”的口令后,以右脚跟和左脚掌为轴,向右转90度,两腿挺直,右脚尖外摆30度,左脚跟外摆离地,然后左脚迅速靠拢右脚,成立正姿势。

  (3) 向后转

  当听到“向后转”的口令后,以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两腿夹紧,右脚尖外摆30度,然后左脚拿到右脚跟延长线后靠拢右脚,成立正姿势。

  四、 行进与停止

  (1) 齐步行进与立定

  当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后,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cm,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当听到“立定”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落于右脚),左脚向前大半步,脚尖外摆30度,身体重心前移,右脚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

  摆臂时前臂稍向里合,后臂外张,手型向内稍向下;向前打臂时,前臂与衣扣线对齐,与最下方衣扣同高,肘部微弯,向后摆臂时,拇指跟部距裤缝线约30 cm,前后摆臂轻擦裤缝线。其手型为:四指并拢弯曲,大拇指贴于食指第二关节。

  动作要领:脚跟首先要着地,压膝挺胸体前移,前后摆臂腕用力,拇指伸直四指曲。步速为116步-122步/分钟;步幅为75 cm/步。

  (2) 正步行进与立定

  正步是用于阅兵式、升旗仪式及其它礼仪性场合的一种常见步伐。

  当听到“正步走”的口令后,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 cm,离地面25 cm,脚尖下压,膝盖挺直,两腿绷直,同时利用身体重心前倾下压使左脚落地,右脚照此法动作;摆臂时四指弯曲,大拇指贴于食指第二关节;前臂端平至衣服的三四衣扣之间,距身体10 cm,手腕绷直,大、小臂成90度角,手心向内稍向下,小臂抬平;向后摆臂时,大拇指跟部距裤缝线30 cm,前后摆臂轻擦裤缝线。当听到“立定”的口令后,左脚向前大半步落地,脚尖外摆30度,右腿挺直,同时靠拢左脚,放臂,成立正姿势。

  动作要领:提跨收腹要挺胸,踢腿如火箭,落地要扎坑,摆臂要带风。步速为112步-116步/分钟;步幅为75 cm/步。

  (3) 跑步行进与立定

  当听到“跑步走”的口令后,两手迅速握拳,抱于腰际,利用右脚的蹬力左脚向前跃出85 cm,同时出右臂,右脚照此法动作。行进时两臂前后交叉运行(前不露肘后不露手),两拳紧握,手心向内稍向下。当听到“立定”的口令后(动令与预令下于右脚),减慢行进速度;第三步向前大半步,脚尖外摆30度,身体重心前移,右腿绷直,同时取捷径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步速为:175步-185步/分钟;步幅为:85 cm/步。

  五、 步伐变换

  (1) 齐步与正步互换

  齐步与正步互换是阅兵分列式常用的一种步伐,主要用于礼仪性场合,适用于班队列及方队阅兵式。

  当听到“正步走”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同下于左脚),在齐步的基础上,右脚继续向前齐步,左脚按正步的要领踢腿,变换成正步行进,同时换成正步臂;当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后(口令预令与动令同下于右脚),左脚继续向前正步,右脚按齐步行进的要领变换成齐步行进,同时换成齐步臂。

  动作要领:相互变换的过程中要有明显一稳的动作,把动作体现得铿锵有力,自然大方,节奏感强。

  (2) 齐步与跑步互换

  当听到“跑步走”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同下于左脚),听到预令后,变为跑步臂齐步腿,动令出来后,右脚继续向前齐步,左脚按跑步的动作要令变为跑步行进。

  当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下于右脚),动令出来后,向前第三步变为齐步行进,同时两臂变为齐步臂。

  动作要领:在互换过程中要保持节奏感,体型保持完美。

  六、 行进间方向变换

  行进间方向变换适用于行进过程中规范的转弯动作,以体现一种良好的纪律性。

  (1) 齐步行进间方向变换

  队列条令中规定齐步行进间方向变换的顺序为右、后、左的顺序,最终回到原位。

  当听到“向右转走”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下于右脚),左脚抠于右脚尖前,距脚间10cm处,同时上身向右转体90度,右脚向右方向一步,变为向右方向前进;当听到“向后转走”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下于右脚),按照向右转走的要领向后转体180度,两臂紧贴身体,向后转走同时交叉双臂,变为反向行进;当听到“向左转走”的口令后(口令的预令与动令下于左脚),右脚抠于左脚尖前10 cm处,身体向左转90度,左脚向左方向一步,同时换臂,齐步行进至原位。

  动作要领:齐步行进间方向变换在转换过程中节奏感要强,动则动,静则静,铿锵有力,保持良好体型,不可弯腰,低头,夹臂。

  (2) 跑步行进间方向变换

  跑步行进间方向变换的顺序与齐步相同,它是在跑步的基础上进行变换的。

  当听到“向右转走”的口令后,继续向前三步,第三步时抠左脚到右脚尖前10cm处,向右转体90度,右脚向右前进一步,同时换臂,向右跑步行进;当听到“向后转走”的口令后,向前第三步抠左脚到右脚尖前10cm处,向后转体180度,同时换臂,反方向跑步行进;当听到“向左转走”的口令后,向前第三步右脚抠于左脚尖前10cm处,向左转体90度,左脚向前一步,同时换臂,向左方向跑步行进。

  动作要领:跑步行进间方向变换时转体要迅速,换臂要快,重心要前移,节奏要分明,上体要保持正直,切不可驮背弓腰。

  七、 蹲下、起立

  蹲下主要适用于集合人多的情况下,以便后面同志能正常观看前方,还适用于蹲姿打靶,它也是规范行为的一项动作。

  当听到“蹲下”的口令后,右脚向右后方撤出大半步,后脚跟离地,下蹲的同时两手顺裤缝线滑于膝盖,左臂弯曲,右臂伸直,臀部蹲于右脚跟上,两腿分开,上体保持正直,稍向后仰;当听到“起立”的口令时利用两手压膝盖的协力使身体正直弹起,两腿绷直,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

  动作要领:撤腿与蹲下、起立与靠脚都有明显稳的动作,动静要分明,蹲下时动作要快,起立时上体保持正直。

  八、 脱帽(夹帽)、戴帽

  当听到“脱帽”的口令后,两手迅速捍于帽檐两边,两肘从前,四指并拢,位于帽檐上边沿,大拇指位于帽檐下方;同时向上取帽,顺头皮将帽置于左肘,左手握帽檐中央,大拇指位于帽檐下方,帽墻置于肘上,小臂与大臂成直角,大臂紧贴左肋,小臂正直朝前,然后放右手抠于裤缝线。当听到戴帽的口令后,右手迅速捏住帽檐右边缘,同时双手将帽置于头顶,同时放手,成立正姿势,夹帽与脱帽动作要领相同,夹帽时将帽夹于左肋,帽微朝前,左臂伸直,戴帽按照前项戴帽要领。

  动作要领:常见毛病有拿帽找手,取帽低头,放手颤抖,动作连贯无节奏。

  九、 敬礼、礼毕

  敬礼是军人体现礼节的一种方式,它分为举手礼,瞩目礼,举枪礼。举手礼适用于着制服军人应该敬礼的各场合。瞩目礼适用于手中拿有武器装备及不便于举手礼的场合。举枪礼适用于阅兵式或升旗仪式。我们常用的敬礼方式为举手礼,具体分为戴帽和不戴帽时的敬礼。

  当听到“敬礼”的口令后,右手从右胸前上滑,同时大臂后张,五指并拢,手心外翻20度,中指贴于距帽檐右角约2cm处(不戴帽时中指贴于太阳穴)敬礼时应该面向对方,待对方示意或用礼后方可礼毕。当听到“礼毕”的口令后,利用手腕向下的切力,顺右胸前滑下,成立正姿势。

  动作要领:敬礼时头要正,两臂放松,上体正直,两眼平视前方,礼毕时应保持身体平稳。向受礼对方敬礼时,身体应面向受礼者;如对方在行进过程中,敬礼者应随受礼者转动。

  1.2交接班过程训练

  一、交接班的方法:

  交接班的方法一般分为三种,即定线法,乱线法,定乱结合法。我们一般采用的方法为定线法。定线法就是由一名领班员带领一班岗的队员依次到达各岗位进行交接班的方法。

  二、交接班的程序:

  叫岗(一般提前30分钟由巡逻人员担负)→岗前准备工作→集合整队(整理服装、班长提出具体要求)→ 到达岗位(立定后下达口令,接班哨兵与当班哨兵进行交接班)→ 当班哨兵入列(由领班员下达口令前进)→ 行至下一岗位进行同样交接班→所有交接班完毕后 顺原路线返回→由当班班长讲评此班岗执行任务情况→进行交接班登记 →下班

  三、交接班的礼节:

  当接班哨兵行至当班哨兵5-7步时,应向当班哨兵敬礼,当班哨兵应当还礼,礼毕后,双方互换位置(换位步数根据实际场地而定);当班哨兵应向接班哨兵敬礼,接班哨兵应当还礼,礼毕后,当班哨兵自行下哨。

  四、交接班的语言:

  双方礼节完毕后,当班哨兵应向接班哨兵交接本班哨没有处理完的事务、发现的可疑情况及哨位配备的装备是否完好,应用正规的语言进行交接。

  五、交接班时遇事的处理:

  当交接班时发生的所有违反规定的事情,均由当班哨兵处理为主,接班哨兵处理为辅。

  注:具体的交接班方法及程序需根据各公司不同的地形及环境而定。

  1.3入职保安队列培训实施案例

  此次培训计划以20天(40课时,即每天两课时)时间完成单个军人队列动作全部科目训练(侧重军姿、停止间三面转法、三大步法、脱帽戴帽、敬礼礼毕)。最后进行一次综合性汇报表演和公司开盘升旗仪式,以展示训练成果,为公司保安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培训方法和要点

  1.抓住重点,始终不一

  军姿(即站立)是体现形象极为重要的一项科目,因此把军姿始终放到第一位,每次训练之前不少于15-20分钟的军姿(即站立)训练,为后面其它科目训练奠定坚实的基础。

  2.坚持以面取点

  首先进行全面总体训练,待所训科目训完以后分出高、低两个层次,找出训练较差的队员,因人施教,训练差的队员可适当延长训练时间,直至达到预期训练效果为止。

  3.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建立互帮对象

  训练中以高、低两个层次人员为条件建立互助小组,形成一帮一的良好氛围。可使进步快、理解能力强的队员充当小教练,让进步慢、理解能力相对差的队员尽快掌握要领,同时也能提高一部份队员的整体素质。训练中可挑选标兵,以激励斗志。

  4.采取教与学融合整个过程

  每项科目开始前都采取边讲边做的形式,以加深直观印象。边做示范动作边讲解要领,并且指出容易出现的痼体毛病,让每一个参训队员有一个直截了当的整体印象。练习中要求每名队员多提问题,及时纠正。

  5.循序渐进,先会后精

  由于新员工的培训相对较难,对80%的队员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让其有一个初步认识以后再求标准,采取什么不懂讲什么,什么不会教什么的原则。

  6.把理论知识带到训练场

  理论知识不占用专门课程,融合到训练中去。结合每项训练科目的内容,联系队员所处工作岗位,讲解此项科目的实际用途,包括所训内容的重要性、动作要领及队列常识、队列纪律、队列要求、队列标准和实际工作中的用途。

  7.制定考核办法,报所在公司

  在训练结束以后应有一次所训内容的全面考核,包括队列基本常识与每项动作的掌握程度,以优、良、中、差为考核结果。成绩可根据平日训练表现、吃苦性与最终考核综合评定。依据队列标准及所训整体水平,要求优占50%,良占30%,中占15%,差占5%。

  8. 制定交接班过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环境制定一套交接班程序、方法、礼节、语言等,以规范整个保安队伍的形象工程。

  9. 参训人员考勤的管理

  附考勤表(后页)

  10.汇报表演

  待训练最后阶段编排一个以展示所训成果的汇报表演和公司开盘的升旗仪式。可从所训人员中抽取90-95%进行汇报表演,在队员能接受的情况下尽量形式多样化,使其具有可观赏性。

  二、队列训练课程表

  执行时间:

  日 期 时 间 课 时 科 目

  8:30-12:00 2 看齐、报数、整理服装

  14:00-17:00 2 队列基础知识讲座及保安服务中队列的重要性

  8:30-12:00 2 稍息、立正

  14:00-17:00 2 (理论学习)保安仪容仪表

  8:30-12:00 2 跨立、立正

  14:00-17:00 2 (理论学习)保安形象

  8:30-12:00 2 停止间三面转法(向左、向右)

  14:00-17:00 2 保安内务设置(实际操作)

  8:30-12:00 2 停止间三面转法(向后)

  14:00-17:00 2 (理论学习)保安服务条例

  8:30-12:00 2 齐步行进与停止

  14:00-17:00 2 (理论学习)内务条例

  8:30-12:00 2 正步行进与停止

  14:00-17:00 2 正步行进与停止

  8:30-12:00 2 跑步行进与停止

  14:00-17:00 2 跑步行进与停止

  8:30-12:00 2 齐步、正步、跑步行进与停止(复习)

  14:00-17:00 2 (理论学习)实际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8:30-12:00 2 步伐变换(齐步换正步)

  14:00-17:00 2 消防基础知识培训

  8:30-12:00 2 步伐变换(正步换齐步)

  14:00-17:00 2 训教官讲座

  8:30-12:00 2 步伐变换(齐步与跑步互换)

  14:00-17:00 2 步伐变换(齐步与跑步互换)

  8:30-12:00 2 整体复习

  14:00-17:00 2 训教官讲座

  8:30-12:00 2 齐步行进间方向变换

  14:00-17:00 2 跑步行进间方向变换

  8:30-12:00 2 行进间方向变换,步伐变换(复习)

  14:00-17:00 2 行进间方向变换,步伐变换(复习)

  8:30-12:00 2 蹲下、起立

  14:00-17:00 2 训教官讲座

  8:30-12:00 2 脱帽、戴帽

  14:00-17:00 2 夹帽、戴帽

  8:30-12:00 2 敬礼、礼毕

  14:00-17:00 2 脱帽、戴帽、夹帽、戴帽、敬礼、礼毕、(复习)

  8:30-12:00 2 大楼交接保卫工作

  14:00-17:00 2 大楼交接保卫工作

  8:30-12:00 2 方队编排及合练

  14:00-17:00 方队编排及合练

  9:00-9:30 汇报表演

  8:00-9:00 开盘升旗仪式

  注:此表只属计划实施,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训练作息时间表(冬季)

  执行时间:

  时间

  项目 所 需 时 间 时 间 备 注

  起 床 10分钟 6:30-6:40 穿戴整齐准备早操

  早 操 30分钟 6:40-7:10 跑步或者体能训练

  洗 漱 20分钟 7:10-7:30

  整理内务 30分钟 7:30-8:00 包括室内室外卫生

  早 餐 30分钟 8:00-8:30

  操 课 3.5小时 8:30-12:00 根据进度安排所训科目

  午 餐 30分钟 12:00-12:30

  午 休 1.5小时 12:30-14:00

  操 课 3.5小时 14:00-17:30 根据公司需要安排理论或其它科目

  晚 餐 30分钟 17:30-18:00

  课外活动 3.5小时 18:00-21:30 由保安部自行安排活动或例会

  就 寝 30分钟 21:00-22:00

  熄 灯 22:00 熄灯以后室内无声、室外无人

  注:礼拜六、礼拜天不出早操,可推迟到7:00起床。

  §2、保安拳术训练

篇2: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消防知识

  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消防知识

  消防的基本知识

  §1、防火的基本知识

  1.1燃烧的本质与条件: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或发烟现象叫燃烧,俗称着火。燃烧的本质:是各形态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进行剧烈的化合而发生的放热发光现象。有的是化学反应,也有的是分解反应。从本质上讲燃烧是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

  任何燃烧物都是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燃烧过程的燃烧与发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氧化物(助燃物),温度(着火源),把这三个条件称为燃烧三角形。

  1、可燃物的定义: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自然界中的可燃物质种类繁多,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气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固体可燃物三类。

  2、氧化剂(助燃物)的定义: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质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燃烧中的氧化剂主要是氧,空气中含有大约21%的氧。

  3、温度(点火源)的定义:点火源的能量来源。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反应的能量来源。

   明火焰:是最常见而且比较强的点火源,如:火柴、打火机、蜡烛。明火焰的温度约在700-2000摄氏度之间,它可以点燃任何可燃物质。

   炽热体:是指受高温或电流等因素的作用,由于蓄热而有较高温度的固体。如烧红的铁块,短路的熔珠,长时间通电的电熨斗,高温蒸气管道,烟道等。

   火星:火星是在铁器与铁器、铁器与石头,石头与石头强力摩擦与撞击时产生的,它是机械能转化为热能的一种现象。

   电火花:当两电极间放电时产生电花,若两极间空气被击穿或者切断高压接点时还能产生白炽的电弧;还有静电放电或雷击放电等。

   引起燃烧的两种间接火源:

  a、 受热自然起火,这是由于外部热源的作用,把可燃物质加热到起火的温度而起火。

  b、 本身自然起火,这是指在即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条件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自燃起火。能自燃起火的物质常见的有黄磷、木炭等。

  受热自然起火和自燃起火,主要是与各种不同物质的燃点、自燃点、闪点和闪燃有关。

  燃点:能使可燃物质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也就是说物质的燃点越低,越容易着火。如火柴盒的黑色涂层含有磷,火柴头和它摩擦后产生热量就能够着火。几种常见物质的燃点介绍如下:松节油、汽油53-57度,煤油86-90度,柴油115度,纸130-140度,漆布165度,蜡烛190度,布匹200度,豆油220度。

  自燃点:使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愈大。如:豆油460度,菜子油460度,花生油445度,小麻油410度,柴油350-380度,松香240度。

  闪燃和闪点:可燃液体挥发出来的蒸气与空气混合遇明火而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叫闪燃。可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遇明火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就叫闪点。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1.2火灾的定义和分类

  一、 火灾定义

  根据国家标准,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 火灾的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将火灾分为a、b、c、d四类。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性物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溶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

  1.3防火的基本措施

  一、根据燃烧条件,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燃烧的三个条件同时结合在一起,因此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

  (2)隔绝助燃物;

  (3)消除着火源;

  (4)阻止火势蔓延。

  二、电气防火

  1、 常见电气设备的火灾原因:

   线路短路

   导线过负荷

   接触电阻过大

   电火花和电弧

  (1)线路短路:裸线和绝缘导线破坏后,火线与火线,火线与零线或接地体相连(碰)或在电阻很小时相连叫线路短路。此时线路电阻突然减小,电流突然增大,放出极大的热量。

  造成短路的原因:

   绝缘导体受高温、潮湿、腐蚀作用或年久失修而失去绝缘能力。

   绝缘导线由于长期受负荷运行或电源的电压超过导线的额定电压,绝缘被击穿。

   裸体导线失去绝缘能力的绝缘导线与其它导线相碰或接地导体相碰发生短路。

  预防短路的措施:

   经常检修电路及时更换陈旧破损绝缘导线。

   安装时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建筑物构件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根据潮湿、高温、化学腐蚀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

   线路中要安装合适的保险丝和保险装置。

  (2)导线过负荷:为了安全,把导线控制在一定的温度下工作,导线在这个温度下连续通过的电流叫该导线的安全载流量(温度不超过65度)当导线通过的电流强度超过其安全载流量叫导线过负荷。导线过负荷时,导线温度升高,超过允许的安全温度,加速绝缘老化。

  造成导线过负荷的原因:

   线路设计上,导线横截面积不够。

   在设计线路上增加过多的并联负荷,使线路干线电流增大超过安全载流量。

  预防过多负荷措施:

   设计上要合理的选用导线的截面积。

   不要接入过多的并联负荷。

   经常检查线路负荷的情况,发现过负荷及时处理。

   安装合适的熔电器,以便及时切断大的过负荷电流。

  (3)接触电阻过大: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的连接处所形成的电阻叫接触电阻。由于连接不牢,或化学物品的腐蚀作用,使连接处的接触电阻过大部分产生高温,而使金属深化。

  造成电阻过大的原因:

  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器设备安装质量不好,连接不牢。

   铜与铝接头处理不好等都会发生接触电阻过大。

   在工作运行中,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连接处由于热作用,震动等原因,使接触电阻过大。

  预防接触电阻过大的措施:

  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连接处要牢靠。

   铜、铝导线连接处宜采用压接法或铜铝过渡连接头。

   经常检查,发现有接触电阻过大现象,及时处理。

  (4)电火花与电弧:电火花与电弧电电极间放电的结果,可能成为着火源。

  产生电火花与电弧的原因:

   导线与导线相碰,产生电火花或电弧。

   开关接通处或断开电源时,产生火花与电弧。

   导线连接处松动产生火花与电弧。

   熔丝烧断产生火花。

   设备与导线等靠近的导体当雷电通过电压侵入时发生击穿产生火花电弧。

  预防电火花与电弧的措施:

   裸体导线与周围导体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0.3米)。

   防止导线在线时过于松动,造成风吹碰线。

   绝缘导线的绝缘要完好,安装要牢靠。

   熔断器要用不燃箱盆保护。

   不要带电修理设备。

  另外还有配电盘、室内布线、电气照明、电动机等,这都是专业人员的基本常识,其他人员也可经常接触。

  2、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由于变压器内有可燃的物质,如油、棉、布、木板等,绕阻内部短路或套管对地短路,铁芯故障引起过热,变压器过负荷运行等。

  变压器的防火要求:要监视油面高度和油的质量,防止绝缘油的老化,控制油温,上层油温不应超过95度。为防止油劣化过速,温度不宜经常超过85度。可定期检查油的含酸含水的情况,防止变压器严重过负荷运行,保持瓦斯造电器灵敏好用,防爆管要保护机体,产生危险时不受物理破坏,保持绝缘套管完好,防对地短路,变压器要装置避雷器及时地进行检修,严禁变压器带病运行。

  3、防雷

  雷是大气中的静电放电现象。

  雷电的特点:电流大、电压高,冲击性强。雷电电流最大值可高达十千安,最大300千安,电压极高可达300至400千伏,有的可达500至600千伏,直接雷的电压可达数千千伏,直击雷有重复放电的特点,平均每次雷击三、四次脉冲放电组成数十个脉冲。

  危害的危害:

   引起火灾或爆炸,会引起二次放电。击伤人畜,毁坏设备,造成机械破坏,使建筑物劈开,热作用击穿金属物部件,能使4mm米厚的铁板熔化。

   雷电二次作用(感应雷)静电感应会引起线路或架空金属管道的高电位。若侵入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可使几厘米至几十厘米的空气击穿,产生电火花或电弧,可成为着火源。

   雷电的反击作用,避雷装置的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与建筑构物内外的电气设备、线路或金属管道等绝缘距离不够,将会发生放电现象,出现火花或电弧,可能成为着火源,另外雷电流会造成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特别是带电云层,接触高大建筑物尖端0.8米处时危险性更大。

  防雷装置:我国是一个雷电活动较频繁的国家,每年发生的雷电事故都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 避雷针:露天变压器,建筑物和构建物一般角40度为保护范围。

   避雷线:是用在电器线路上。

   避雷网(带):是保护较大建筑物的。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10欧姆。

  1.4灭火的基本原理

  灭火的基本原理:根据燃烧的基本条件要求,任何可燃物产生燃烧或持续燃烧都必须具备燃烧条件,因此,火灾发生后所谓灭火,就是破坏燃烧条件,使燃烧反应终止的过程。

  灭火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

  一、冷却灭火

  对一般可燃物而言,它们之所以能够持续燃烧,其条件之一就是它们在火焰或热的作用下,达到了各自的着火点。因此,对于一般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到其燃点以下;对于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到闪点以下,燃烧反应会中止。用水扑灭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主要是通过冷却作用来实现。水能大量吸收热量,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降低,最后导致火焰熄灭。

  二、窒息灭火

  各种可燃物的燃烧,都需要在其最低氧浓度以上的条件下进行,低于此浓度时,燃烧不能持续。一般碳氢化合物的气体或蒸气通常在氧浓度低于15%时不能维持燃烧。人们通常向燃烧区释放大量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气体来降低燃烧区内氧浓度,以达到来火的目的。通过稀释氧浓度来灭火的方法,多用于密闭或半密闭空间。

  三、隔离灭火

  燃料是燃烧条件中的主要因素,如果把可燃物与火焰以及氧隔离开来,那么燃烧反应就会自动中止。火灾中,关闭有关阀门,切断流向火区的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通道;打开有关阀门,使已经燃烧的容器或受到火势威胁的容器中的液体可燃物通过管道导致安全区域,都是隔离灭火的措施。这样,残余可燃物烧尽后,火也就自熄了。

  此外,用喷洒灭火剂的方法,把燃烧与氧和热隔离开来,是通常采用的一种灭火方法。泡沫灭火剂灭火,就是用产生的泡沫覆盖于燃烧液体和固体的表面,在冷却作用的同时,把可燃物与火焰和空气隔开,达到灭火的目的。

  四、化学抑制灭火

  化学抑制灭火物质的有焰燃烧中的氧化反应,都是通过链式反应进行的。

  碳氢化合物的气体或蒸气在热和光的作用下,分子被活化,分裂出活泼氢自由基h•,h•,与氧作用生成oh•和o•。h• 、oh• 、o•等自由基成为链式反应的媒介物使反应迅速进行。反应的结果,生成水、二氧化碳以及燃烧物中所含有的其它元素的氧化物。对于含氢的化合物,燃烧的速度决定于oh•的浓度和反应的压力。对于不含氢的化合物,o•的浓度决定了燃烧的速度。因此,如果能够有效地抑制自由基的浓度,燃烧就会中止。许多灭火剂都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如干粉灭火剂,其表面能够扑获oh•和h•,使之结合成水,自由基浓度的急剧下降,导致了燃烧的中止。

  §2、消防组织、宣传和检查

  2.1、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性质:义务消防队是一支群众性的不脱离生产的同火灾事故作斗争的消防队伍,是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在公安保卫部门和消防队伍的指导下,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开展防火工作,对火灾进行扑救的一支有组织的消防队伍。

  义务消防队的工作任务:

  (1)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法规、法令,遵守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协助本单位发动群众建立防火制度或制定防火公约并带头执行,发现问题要耐心教育和帮助群众及时纠正。

  (2)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群众防火观念和防火自觉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宣传教育。

  (3)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格控制火源,妥善处理易燃物品协助本单位整改火险隐患,堵塞火险漏洞,防止火灾发生。

  (4)扑救火灾,发生火灾时,要积极投入灭火战斗,并组织群众同时灭火,有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单位,应在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灭火战斗。

  (5)对消防器材负责维修、保养,并教育职工、群众不能挪作它用,以保证器材的完整好用。

  (6)在公安保卫部门的领导下,积极追查火灾发生的原因,研究发生火灾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实践经验,改进措施,克服缺点,加强工作。

  2.2消防宣传教育的意义及怎样开展宣传教育

  一、消防宣传教育的意义与作用:

  消防宣传教育的意义: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消防工作是群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必须首先搞好消防宣传,火灾具有相当大的破坏作用,一场大火可以瞬间毁灭人们的一切,包括生命,为了从根本上减免火灾造成的危害,必须积极主动地深入持久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不断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所以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对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主要意义。

  消防宣传教育的作用: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火灾与人的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火灾的发生往往与人们缺乏消防意识和消防知识有直接关系,因此通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使人们不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观念,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时刻不忘防火,就会减少火灾的发生。

  二、消防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 季节性防火宣传:“春天风大物燥,夏天易燃易爆,秋天粮食柴草,冬天烟囱炉灶”,这顺口溜是根据季节性特点加强防火必要性而提出来的,遵循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季节特点,搞好消防安全宣传。

   消防标语:它是人们传统的消防宣传形式之一,它具有简明扼要,针对性强,通过直观等特点,对提醒人们预防火灾起到较好作用,这种形势一般适用于形式需要,政治需要,节日需要。

   消防专业培训:培训义务消防队员、职工等,采用座谈,对话形式,引导他们结合本单位生产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组织研讨及制定操作规程,使消防安全工作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来提高消防管理水平。

   知识竞赛:根据不同时期情况,结合消防形势,开展一些消防知识学习,如宣传《消防法》地区性消防条例,企业性的消防制度,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器材的应用等,举办各种知识竞赛,及消防知识。

   火灾安全宣传:根据火灾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向单位职工进行宣传,从而增强做好防火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

  2.3怎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

  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具有监督、检验或考查的作用,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把有关的条例和规范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照,对不复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或整改方案,监督并实施整改,以达到合格标准的目的。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

   监督性检查。

   制度性检查。

   障碍性检查。

   节日及夜间的检查。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1) 查领导,看对安全的重视程度。

  (2) 查思想,看对安全工作的行动。

  (3) 查组织,看机构是否健全。

  (4) 查制度,看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5) 查物资,看贮存是否恰当。

  (6) 查火源(电源),看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 查建筑(装修),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 查消防器材设施,看是否配套好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9) 查火灾事故,看是否做出处理或处理是否妥当。

  (10) 查火险隐患,看是否整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四、检查方法:

   直观检查方法。

   现代技术设备检查的方法。

  §3、物业消防设备设施基础知识

  3.1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的分类

  一、 按各部分的作用分类:

  1、 报警系统:如烟感、温感、手动报警按扭、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

  2、 灭火系统:如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自动1301灭火系统等;

  3、 救生系统:如消防通道、送排风机、紧急出口指示、消防广播系统等;

  4、 支持系统:如备用电源、应急照明、通信系统、控制系统、指挥操作系统等。

  二、按是否可移动分为:可移动(或非固定)消防设施和建筑固定消防设施。

  1、可移动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其它灭火工具,防毒面具,缓降逃生装置等。

  2、固定式消防设施包括: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及通讯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3.2普通灭火器材

  1、“1211”灭火剂:在常温、常压下,是无色无刺激味的气体,它的化学成份是:一氯二氟一溴一甲烷,简称“1211”灭火器。用途广泛,尤其对档案、精密的仪器等最适合。它对金属的腐蚀性极小,所以对扑灭火灾后的燃烧物质不留痕迹。而且久贮不会变质,它的绝缘性能良好,其绝缘电阻为2500千欧,气态击穿电压36.6千伏/厘米,液态击穿电压29.9千伏/厘米,完全可以用来扑灭高压电器设备的火灾,特别适用于扑灭油类。所以它是一种高效、低毒,能够扑灭多种类型火灾的优良灭火剂。

  性能:

  kg公斤 1 2 4

  s秒 12 14 16

  m米 2.5 3 4.5

  注意事项:

   掌握好风向;

   掌握好距离;

   要控制好开关的阀门;

   要预防回火;

   喷出的气体要对着火焰的根部。

  2干粉灭火器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灭火器。机内粉末主要是碳酸氢钠等盐类物质及适量润滑剂和防潮剂(干粉)再装上二氧化碳做喷射的动力。喷出的灭火粉末盖在燃烧物质表面上,能够构成阻碍燃烧的隔离层。它综合了泡沫、二氧化碳和四氧化碳灭火的优点,适用于扑救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和遇水燃烧物品的初起火灾,灭火速度快。

  性能与功能:

  kg 1 2 3 4 5 6 8 10

  s 6 8 8 9 9 9 12 15

  m 2.5 2.5 2.5 4 4 4 5 5

  注意事项:

   掌握好喷射距离;

   掌握好风向;

   要成水平方向左右喷射;

   使用前最好上下摇动几下瓶内的干粉。

  3泡沫灭火器:是由硫酸铝与水溶解成酸性,加上碳酸氰钠发沫剂与水溶解成碱性。它主要扑救油类、可燃气体、固体的小型火灾。喷射时间1分钟,最远距离8米,可以产生70升的泡沫。

  使用时注意事项:

   不能扛在肩上倾斜抱着;

   泡沫打不出来时拿一个小铁丝捅喷嘴;

   灭火时泡沫不准对熔气的中间喷,应对准熔气的内臂喷;

   不能扑救水溶性物质的火灾;

   使用时不准同时用水扑救。f不准扑救带电火灾。

  3.3室内消防栓

  1给水管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直接关系向室内消防栓供水的可靠性,根据规定,当室内消防栓的数量超过十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一定数值时,其给水管道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2水压要求:

  消防栓口径65mm的消火栓,喷嘴口径不小19mm的水枪和长度不超过25m的水带,做统一标准。 一般建筑,在灭火中要求水压不低于8mpa即充实水柱不小于7m。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要求水压不低12mpa即充实水柱不小于13m。

  3、室内消防栓的使用:

  发生火灾后,迅速打开消火栓箱,取出水带,同时抛开,接上接扣及水枪,击碎(按)紧急报警按钮,此时消火栓(箱)上的红色指示灯亮,给控制室消防泵房送出火警信号,有的消火栓(箱)可以直接启动消防水泵供水,即出水灭火。

  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至少每半年(或按当地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有:

  (1)室内消火栓、水枪、水带、消防水喉是否齐全完好,有无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

  (2)消防水泵在火警后5分钟内能否正常供水。

  (3)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正常,无故障。

  (4)检查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有消防部件的外观有无损坏,涂层是否脱落,箱门玻璃是否完好无缺。对室内的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维护,应做到各组成设备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锈蚀或损坏。为防止生锈,消火栓手轮丝杆处以及消防水喉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经常加注润滑油。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4典型自动灭火系统介绍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作用:早期发现火灾通报报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有力工具。

  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组成:由触发器、火灾报警装置、电源组成。

  1、触发器,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自动或手动产生报警信号怕器件称为触发器,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扭。

  火灾探测器是能对火灾参数(如烟、温、光、火焰辐射,气体浓度等)响应。

  按火灾响应参数的不同,火灾探测器分为:感温式、感烟式、感光式、气体式和复合式五种基本类型。

  2、火灾报警装置:在火灾自动报警中,用于发出区别于环境声、光的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称为火灾报警装置。

  它以声、光音响方式向报警区域发出火灾警报信号以警示人们采取安全疏散、灭火措施。

  3、消防控制设备: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当接收到来自触发器件中的火灾报警信号,能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关消防设备并能显示其状态的设备,称为消防控制设备。

  其设备主要有: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装置: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控制装置,电梯迫降控制装置以及火灾应急广播、火灾报警装置、消防通信设备(消防电话、)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的十类控制装置中的部分或全部。

  二、自动喷水系统:

  1、闭式喷水灭火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循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开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

  三、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介绍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长、应用最广泛、控火灭火率最高的一种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不高于70℃的建筑物和场所(不能用水扑灭的建筑物和场所除外)。

  系统组件和使用要求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由喷头、湿式报警阀、管网、水流指示器等组成。

  1、喷头的分类:

   按感温元件分:

  易熔元件和玻璃球喷头。

   按公称动作温度分:

  选择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应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左右;

  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以颜色分,如公称动作温度为68℃的玻璃球喷头的色标是红色;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玻璃球喷头的色标是绿色。

   按溅水盘的形式和喷头的构造分:

  直立型喷头、下垂型喷头、上下通用型喷头、边墙型喷头、装饰型喷头、鹤咀柱式喷头。

  2、喷头的选择和设置

   选择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应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左右;

   在有腐蚀的场所,应对喷头作防腐处理,或选用特殊的防腐喷头。

   在易于碰撞的地方,可以选用直立型喷头或设防护罩。

  3、湿式报警阀

  它安装在总供水干管上,连接供水设备和配水管网,是一种只允许水流单向流入配水管网,并在规定流量下报警的止回阀。它具有两个基本作用;在系统动作前,它将管网与水流隔开,避免水污染,当系统开启时,报警阀打开,接通水源与配水管;报警阀打开时,部分水流通过阀座上的环型槽,经信号管道送至水力警铃,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湿式报警阀组应包括控制阀、报警阀、水力警铃和试验装置。

  报警阀应安装在距地面高度0.8-1.5米的范围内。

  4、水流指示器

  通常水流指示器安装在喷火灭火分区配水管上,当喷头开启时,发出电信号,向消防中控室指示开启喷头所在的分区位置,有时也可设在水箱出水管上,一旦系统开启,水箱被动用,则发出电信号,通过消防中控室或直接启动水泵供水灭火。

  5、压力开关(压力继电器)

  压力开关是将水压波动转换成电信号,送至消防中控室,或直接发出电信号开启水泵或报警。可安装在报警信号管或喷水系统管网中。

  6、末端试水装置。

  末端试水装置包括压力表、闸阀或电磁阀和试水孔口,孔口直径与喷头相同。

  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构成要素

  一、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消防给水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1)室外给水管网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室外给水管风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结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容量按10min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m3。

  三、喷头布置

  项目 危险等级 喷水最大水平距离(m) 每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m2) 喷头与墙、柱面最大间距(m)

  严 重危险级 生产建筑物 8.0 2.8 1.4

  储存建筑物 5.4 2.3 1.1

  中危险级 12.5 3.6 1.8

  轻危险级 21.0 4.6 2.3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参数

  (一)、系统试压

  1、水压试险:1.40mpa或设计压力的1.5倍。

  2、气压试验:1.00mpa。

  (二)、系统调试

  (三)、湿式报警阀的性能试验:

  打开系统试水装置后,湿式报警阀应能及时动作,经延时器延时5s-90s后,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电信号,压力开关应能接通电路报警,并启动消防水泵。

  §4、灭火和救护的基本知识

  4.1初起火灾的扑救

  一、火灾的五个阶段

  火灾通常都有一个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直到熄灭的过程。火灾过程一般分为:初起 发展 猛烈 下降 熄灭五个阶段,在扑救火灾时要特别注意火灾的初起、发展和猛烈阶段。

  1、初起阶段:一般可燃物质着火燃烧后,在15分钟内,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

  火灾初起阶段,是扑救的最好时机,只要发现及时,用较少的人力和应急的消防器材工具就能将火控制住扑灭。

  2、发展阶段:由于初起火灾没有及时发现、扑来,随着燃烧时间的延长,温度升高,周围的可燃物质或建筑构件被迅速加热,气体对流增强,燃烧速度加快,面积扩大,形成燃烧发展阶段。

  从灭火的角度来看,这是关键性阶段,在燃烧发展阶段内,必须投入相当大的力量,采取正确的措施,来控制火势发展以便进一步加以扑来。

  3、猛烈阶段:如果火灾在发展阶段没有得到控制,由于燃烧时间继续延长,燃烧的速度不断加快,面积迅速扩大,燃烧温度急剧上升,气体对流达到最快的速度,辐射热最强。这时,建筑构件的承重能力急剧下降。处于猛烈阶段的火灾情况很复杂的,许多可燃液体和气体火灾还有可能引起爆炸。

  此时不仅必须组织较多的灭火力量,经过较长时间,才能控制火势,扑灭火灾,同时还要做好防爆炸的准备。

  4、下降和止熄阶段:是火场火势被控制以后,由于灭火剂的作用或因燃烧材料已烧殆尽,火势逐渐减弱直到熄灭这一过程。

  二、扑救火灾的一般原则

  1、 报警早,损失少。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怎样报警:全国统一的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要说清楚起火的单位、名称、详细电话、起火部门或部位、燃烧的物质、火势的大小,同时指派人员到消防车可能来到的路口接应,并主动及时地介绍燃烧物质和火场内部情况,以便迅速组织扑救。

  2、 边报警,边扑救。

  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 先控制,后灭火。

  4、 先救人,后救物。

  5、 防中毒,防窒熄。

  6、 听指挥,莫惊慌。

  7、 高层建筑灭火自救的基本对策,在初起阶段应做好九个方面的工作:

  (1) 报警通报;

  (2) 疏散抢救;

  (3) 组织灭火;

  (4) 防烟排烟;

  (5) 注意防爆;

  (6) 现场救护;

  (7) 安全警戒;

  (8) 通讯联络;

  (9)后勤保障。

  三、火灾处理办法

  1、根据各种报警方式,消防值班员应确认失火楼层及方位、燃烧的物质、火势大小及周围状况。

  2、报火警“119”。

  3、按照灭火组织机构图,组织人员灭火。

  4、指挥人们疏散。

  5、操作相应的消防设备。

  6、现场人员与消防值班室时刻相互反馈信息。

  7、指挥灭火人员相关的注意事项。

  8、向市消防队介绍火势扑火情况及移交指挥权。

  9、协助公安人员救护伤员及抢救物资。

  10、协助公安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11、协助公安人员调查火灾原因。

  12、组织相关人员清理火灾现场。

  13、工程人员恢复设备系统功能。

  四、灭火方案(以大厦为例)

  1、为提高和强化大厦自救体系的灭火抢险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属基本规范,有关人员要根据火灾发生的楼层、方位、被燃物质的属性、天气状况、起火时间及人员的分布情况,灵活掌握,机动处理。

  3、一旦发生火灾,必须做到:报警准确、通讯畅通、灭火方案无误、实施迅捷有效,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报警程序:消防中心值班员发现消防系统报警信号或接到火警报告后(尤其是消火栓及花洒系统报警),立即指令消防值勤人员和其他保安员迅速赶往报警楼层或火险地,查证报警原由。同时报告安全主任。查证人员在确认火灾后立即报告消防中心,同时就地采取灭火措施:

  (1) 利用就地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 与该层防火责任人一起组织扑救。

  5、消防中心根据火灾情况,紧急传呼有关领导,报告灾情。必要时立即向“119”报警。报警述语:例如“我们是**大厦,位置在****,现某层发生火灾,请求灭火,”并记录报警时间。

  6、灭火指挥系统主要指挥员到位后,以总指挥为核心组成救火指挥部(指挥部设在消防中心),并根据火情迅速制定救火方案,调配人员组织实施。

  7、在灭火自救期间,总指挥有绝对的指挥权。公安消防队到场后方可向消防队报告情况,移交指挥权协同公安消防队长组织灭火。

  8、火灾扑灭后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基本查清起火原因后,方可清理火灾现场。在此期间,义务消防队员必须保护好现场,工程维修人员迅速检修、恢复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各级指挥员的职责:

  (一) 总指挥的职责:

  1、向消防值班人员、执勤人员、安全主任及有关人员查询起火的具体方位、燃烧物质、人员分布及疏散情况,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灭火人员的到位情况。

  2、命令消防值班员起动相应的消防系统,监视报警运行信号,打开应急广播,根据失火方位、火势大小,通知大厦内有关的人员紧急疏散。

  3、命令各级指挥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各就各位,若有指挥员缺岗,紧急任命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

  4、掌握火场扑救情况,命令火场灭火指挥员:

  (1) 采取或改变扑救方式;

  (2) 决定灭火人员放弃抢救,撤离现场。

  5、掌握火场抢救情况,命令抢救指挥员:

  (1) 采取有效措施指挥人员疏散、救护伤员和抢救物资;

  (2) 运送消防器材;

  (3) 维护外围秩序,引导消防车到位。

  6、掌握消防相关系统运行情况,根据火场灭火需要,命令有关部门:

  (1) 确保应急供电;

  (2) 确保消防供水;

  (3) 确保通迅联络畅通;

  (4) 确保消防电梯正常运行。

  7、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处理火灾后的有关事宜。

  (二) 副总指挥的职责:

  1、总指挥不在场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

  2、配合、协助总指挥分析火场情况,制定救火方案,根据总指挥的意见下达命令。

  (三) 火场灭火指挥员的职责:

  1、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带领义务消防队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

  2、确切判断燃烧物的性质,决定和指挥义务消防队员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

  3、迅速向总指挥报告火场情况。

  4、向总指挥建议采取和改变某种扑救方式。

  5、向总指挥请求增援。

  6、根据现场需要命令消防中心值班人员操作相应的消防设备。

  7、向总指挥建议放弃抢救,义务消防队员撤离现场。

  (四) 火场抢救指挥员的职责:

  1、指挥抢救组火速赶赴现场,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救护伤员,抢救物资。

  2、指挥人员安全疏散。

  3、指挥运输组救护重伤员到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4、指挥运送火场急需灭火用品。

  5、指挥看护组看好贵重物品。

  6、指挥保安人员维护好大厦外围秩序,保障消防通道畅通,防止不法分子趁机盗窃、破坏,严禁非救火人员进入和靠近大厦。

  7、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等候消防车。

  (五) 消防相关系统指挥员的职责:

  1、立即组织设备运行人员及设备维修人员各就各位,保护好机房和油库。(主要设备)

  2、指挥变配电室人员确保应急供电,切断非消防供电。

  3、指挥通讯系统确保消防电话畅通和应急广播畅通。

  4、指挥水暖系统确保消防应急供水。如市政供水压力不足,可命令值班人员打开蓄水池(箱)的二级加压阀门加压。

  5、指挥电梯系统确保消防电梯正常运行,专供灭火、抢救人员使用。其它电梯一律迫降至首层,停止使用。

  (六) 灭火指挥网络:(略)

  4.2火灾现场急救

  一、设立现场急救站,有专人负责。

  二、把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或拔打急救中心电话。

  三、对一时被烟薰倒,造成休克,心脏暂停跳动的患者采取现场急救。一般的急救方式:将伤者平行抬到通风处。

  1、实施人工呼吸,人工呼吸(口对口)法为最好,每次换气约1000-1500毫升。

  首先在实行人工呼吸前迅速将伤者身上妨碍呼吸的上衣衣领解开,并迅速取出伤者口中的食物,脱掉假牙以免堵塞呼吸道。

  操作姿势,将伤者仰卧,头部后仰。

  使伤者鼻孔(口)紧闭,救护者深吸一口气紧贴伤者的口向内吹气,为时2秒钟,吹完后立即离开伤者的口(鼻)并松开伤者的鼻孔或(嘴、唇),让他自行呼气为3秒钟后循环进行。

  2、胸外心脏挤压方法:

  救护人员跪在伤者一侧或骑跪在其腰部位两侧:双手相叠,手掌根部放在心窗上方,胸骨下三分之二至二分之一处。

  掌根用力垂直向下(背方向)挤压,压出心脏里面的血液,对成人应压3-4cm,以每秒挤压一次,每分钟挤压60次为宜。

  挤压后掌根迅速全部放松,让伤者胸部自动复原,血液充满心脏,放松时掌根不必完全离开胸部。

  说明:实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抢救,要坚持不断,切不可轻率中止,在运送途中也不能中止抢救,以上两种方法可以交替进行,每次吹气2-3次再挤压10-15次。 

篇3: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的基本知识

  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的基本知识

  保安的基本知识

  §1、法律的基本概念

  1.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的规范。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依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之为法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各种诉讼法。

  法律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法规的特征:

  1、 法律是行为规范,即是指明文规定的一种标准、准则。

  2、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的权利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既具有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为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既法律的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由国家政权强制力做后盾。我国的法律有两大内容:一是基本法律;二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等。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1.2法制

  法制是指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以民主为基础的当选原则。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法律为根据,行使自己的职权;权利受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受法律上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有法必依”。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广大群众集体意志和根本意志的体现,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活动的依据。一切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均应及时纠正,并使违法者毫无例外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规范具有下列特征:

  (一)它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其运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

  (二)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作着出法律规范;

  (三)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下达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

  (四)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人或事,而是大量同类的事或人。

  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4法律规范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文件。宪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因此,宪法亦称“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在法的体系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不能与之相抵触。此外,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命令、批示和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由省、直辖市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区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某些条约。如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贸易条约等。

  1.5公民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公民与人民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同“敌人”相对称的。公民中即包括人民也包括敌人。公民与自然人、法人不同。自然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称,是指生物学上人的成员,有血有肉有生命,能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而法人不属于自然人,仅仅是团体(组织)的人格化,法律赋予它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不含有国籍的意思。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称中国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受影响,他们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二)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1、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它是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原则,它包括的权利是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权。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1、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享有接受物质帮助权;

  (7)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

  2、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即基本义务,是指公民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成为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1)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定、荣誉和利益;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有关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父母的义务。

  §2、 刑事法律

  2.1刑法

  刑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法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刑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有过四种不同类型的刑法,既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我国现行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人民性。既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及其利益。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目的,是同一切*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工具。

  (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性。惩治投机倒把、贪污、盗窃、走私、套汇、扰乱金融等破坏国家经济制度的反正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

  (三)公民民主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

  (四)革命人道主义。对犯人实行惩罚管制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程序的法律。其作用是从程序上保证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其内容主要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案件受理;有权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及它们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关系;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收集、审查证据的规则;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以及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等具体程序和步骤。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专指单独一部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也包括其他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规。

  2.3犯罪

  (一)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及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界定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刑法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严重到触犯刑法的地步,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的,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三)故意犯罪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明知”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会发生”,包括某种结果的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明知是属于行为人认识方面的因素;希望或放任,是属于行为人意志方面的因素。这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具备,就是故意犯罪。

  根据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所持的心理状态不同,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而且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一般来说,前者大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过失犯罪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舒服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正是在这两种心理状态下,使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不同,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使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的后果事先没有认识;三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结果。所谓疏忽大意,是行为人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不认真负责。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正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因为过于自信或者就、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这两种心理状态,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它们之间相似之处:一是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虽然不是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也不是希望它不发生,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既不设法避免,而是纵容结果的发生。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可以在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犯罪,可以采取更复杂、更狡猾的犯罪手段,可以完成单个人难以完成的重大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其中有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某一犯罪的时候,尽管他们所处的地位、分工和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程度、时间不同,但他们的犯罪活动是彼此相联、互相配合,围绕着一个犯罪目标进行的。他们各自的犯罪活动,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都同发生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三是在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在犯罪,而是在和其他参与者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而且他们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故意,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共同犯罪,只是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因为他们在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故意,而是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分别按其过失所犯之罪论处。

  (六)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除了上述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人,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七)犯罪集团

  所谓犯罪集团,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这是构成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标准;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即犯罪集团的成员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进行犯罪活动而组织起来,主要成员比较固定,内部具有一定的分工,而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三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一般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有比较严密的行动计划;四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性都很严重。所以,犯罪集团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八)犯罪团伙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不是同一概念,犯罪团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它泛指三人以上纠合在一起进行共同犯罪活动。对犯罪团伙要区别对待:凡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否则,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2.4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实施犯罪的人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担。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决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醉酒的人犯罪、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对意外事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责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看管。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5防卫制度

  (一)、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制止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利益的、合法的 行为;二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机动是由于行为人面临着不法侵害而引起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三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时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意义: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其意义:一是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是有利于威慑和制止违法犯罪及预防犯罪;三是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正当防卫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是正义的、合法行为。

  3、条件: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3) 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正当防卫,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造成损害;

  (4) 是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是正当防卫,才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一些暴力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除外。

  4、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能用缓和的手段,就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应采用激励的、较重的防卫手段,致使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属于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防卫人在主观上要比一般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小,在客观上存在有合法防卫的前提,而社会危害性也比一般犯罪要小,所以,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

  5、无过当的情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所谓“暴力”,是指受害人受到武力或者强暴力量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例如,某甲受的某乙持刀行凶的暴力不法侵害,某甲将某乙杀死,就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这种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是造成了某乙的死亡,似乎与杀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从实质上看,某甲不仅不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恰恰是为了防止步伐侵害的实现,是保卫自己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既不是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不仅是他法律上的权利,而且是他法律的义务,某甲的人身受到暴力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者某乙造成死亡,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所以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都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同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极其有利的。

  (二)、紧急避险

  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条件: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其一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危险;

  (2)其二必须是为了免遭即将要发生的危险,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和尚未发生和已经过去的危险;

  (3)其三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排除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其四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是紧急避险,才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不适当:“超过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等于或者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是所小于保护的利益。例如,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牺牲别人的生命,或者为了保护个人财产而损害国家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这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不适用避险的因素:是指“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对这两种人不允许他们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害而避险。例如,某工厂失火,消防队员赶到现场以后,火势非常凶猛,而消防人员不能借口危险而坐视不救火,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因为这种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积极同某种危险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如果他们逃避自己应尽的职责而造成危险结果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五)、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法条的精神,无罪过的意外事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谓不可抗拒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如:狂风、暴雨、山崩、地震等或来自动物的侵害),而无法避免或阻止结果的发生。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超出行为人的预见范围,因而使行为人无法预见的情况。如:行为人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因而缺乏认识能力而不能预见;行为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经验而不能预见等。

  2.6刑法制度

  (一)、刑法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制裁方法。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我国刑法作为一种惩罚犯罪的制裁方法,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处分、民事制裁、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等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二是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生命;三是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规定适用刑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适用刑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罪犯分子适用刑罚,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手守法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儆戒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决不能只强调一方面无视另一方面。否则,就难以全面达到刑罚的目的。

  (二)我国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的总和。我国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我国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处罚轻重的幅度作了科学的规定,使它比例适当,结果严谨,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刑罚体系。这种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又简称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主刑可以附加一个附加刑,也可以同时附加几个附加刑。在独立适用附加刑时,只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而不能适用较重的犯罪。主刑的种类主要有: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补充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又可以独立使用,一个主刑可以附加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附加几个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7犯罪种类

  (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

  所谓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斜、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劫持船只、汽车罪

  所谓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本身并不危害公共安全,但它一经流入社会,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就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世界上有的国家放任枪支的管制,导致枪支泛滥,造成严重后果,其教训是惨痛的,我国政府一贯严格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持枪证,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持有枪支,通常是指随身携带枪支,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所谓私藏枪支、弹药,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不依法将应当上缴的枪支、弹药交出,而予以藏匿的行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即使是隐蔽的,也不应认为是私藏,而是持有。

  (五)、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货币、文物、珍惜动物、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出入境的制品,金银、货物或者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伪造货币罪

  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家货币的式样,制造假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七)、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便永远不能恢复。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是它区别于其他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八)、强奸妇女罪

  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侵犯这种权利,既损害妇女的健康、名誉和人格尊严,又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至于妇女的作风是否正派,是否有病、老年、痴呆等,都不会影响强奸妇女罪的成立。

  (九)、奸淫幼女罪

  所谓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十)、非法拘禁罪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支配自己身体行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非法拘禁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摧残、迫害、致人伤残,死亡,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已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转化为公民的健康、生命权利,犯罪的性质也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十一)、绑架罪

  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十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十三)、强迫职工劳动罪

  所谓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

  (十四)、非法搜查罪

  所谓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十五)、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六)、劫抢罪

  劫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枪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七)、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八)、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经管人信以为真,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九)、抢夺罪

  所谓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招摇撞骗罪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十一)、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戒罪

  所谓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戒罪是指故意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和警戒,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辆、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三)、聚众斗殴罪

  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聚集多人进行殴斗的行为。

  (二十四)、寻衅滋事罪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十五)、赌博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贩卖、持有、提供毒品,或走私毒品及以各种方式使他人吸毒,包庇毒品犯罪等行为。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它不仅损害吸毒者的 乃至生命,也会诱发其他犯罪,妨害风化,破坏社会安定,是社会的一大祸害。毒品犯罪一般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实施,所以也成为国际性犯罪,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打击重点。曾经深受毒品之害的我国,对毒品更是管制甚严。规定对各种毒品犯罪要予以严惩。

  (二十七)、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故意以各种方式控制多人卖淫,迫使、引诱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牵线搭桥等的活动。

  由于复杂原因,一般国家不以卖淫为罪,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规定。我国刑法也如此,不以卖淫行为本身定罪,只惩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等行为。卖淫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教育。

  (三十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物品或者淫秽表演的行为。

  §3、民事法律

  3.1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含义是:

  (一)所谓主体,就是参与建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关系的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相互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包括财产所有、财产流转两个方面的内容,指的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所形成的关系。

  (三)所谓人身关系,主要是指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范围,包括公民的姓名、名誉、法人的名称、信誉及著作权等。

  (四)民法是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而不仅仅指专门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法令。除了《民法通则》以外,近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发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这几个法律都是调整民事关系或者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法律。

  3.2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也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3.3关于主体的概念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并不限于我国公民。按照《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指任何法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区团体等),必须在履行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法人与自然人是相对而言的。在民法上,法人与自然人可以合称为“人”,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但法人不同于生理上有生命的自然人,自然人可以发生婚姻、亲权、继承权之类的民事法律关系,法人则不发生此类法律关系。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在代理这一民事法律的关系中,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3.4关于客体的有关概念

  (一)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它反映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支配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反映其他人都有尊重并不得侵犯所有权人的财产的义务,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民法中的财产权除物权、债权以外还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中的财产权,在其它单行法规中的财产权,还有矿业权、渔业权、水权等等。

  (二)、债、债权、债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一致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是债务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说就是债务。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立面是非民事法律行为,称为民事行为,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并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如在商品交换中,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在继承关系中侵占他人遗产等。因此,在广泛、复杂的民事活动中,区别哪些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合同

  合同亦称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达成意思表现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多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须有两个或者两广以上的主体参加,才能确立多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只有双方意思表现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4、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是产生的,这是合同与以服从命令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5、合同是合法行为。

  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3.5关于诉讼的有关概念

  (一) 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时,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指原告在起诉中指出的侵犯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之发生争议的人,要明确具体,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就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或确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如原告要求保护什么实体权益?被告履行什么义务?以事实和理由来说明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被告发生争议,以便人民法院审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可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解决,不应起诉到人民法院。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利和内部分工,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三)申诉

  申诉是指被处罚人或侵害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公安机关重新复查处理的一种行为。对申诉的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提出申诉的人,一是被处罚人;二是被侵害人。

  2、有权申诉的时间,是在接到治安处罚裁决通知后5日以内。超过5 日的,即失去了提出申诉的权利。

  3、接受申诉的机关,必须是上级公安机关。具体指:一是对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不服的,由县(城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二是对县(城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的需作出五十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的,由市(地)公安机关受理;三是对市(地)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处罚不服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公安厅。

  (四)、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人民法院判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消判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五)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必须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定,以排除不利因素,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消防法

  4.1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主要手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处罚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

  2、处罚的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即受处罚的人必须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处罚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而不能是别的法律、法规;

  4、处罚的性质是行政法律制裁。它既不同于刑事法律制裁,又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或政治团体给予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4.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的行为。概括地说,就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但还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它具有与犯罪行为既相类似又相区别的三个基本特征:

  1、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具有轻微社会危害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行为,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和公民利益造成危害,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必须是对治安管理具有轻微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具有治安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还没有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而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既不同于一般错误,也不同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

  3、应受治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既不是违反《刑法》所应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不是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应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无视国家法律、法令的规定,故意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场所的秩序以及其他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管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造谣生事,煽动闹事的;

  (6)慌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在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注意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区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轻微程度。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造成后果的犯罪轻微,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扰乱公共秩序发犯罪行为都是后果严重,已经触犯刑罚的行为。

  2、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妨碍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反爆炸、剧毒、易然、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4)经营旅店、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管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5)组织群众*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在铁路、公路、水运航道、提坝上、挖凿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是指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少量财物,或者非法损害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能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程序的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管理活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研究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

  (1)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包括: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在地下、水下、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蔽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禁令,吸食*、注射*等毒品的。

  (2)扰乱社会秩序。包括: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倒卖车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卷积极其他票证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

  (3)损毁公共设施。包括: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共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4.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一)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无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惩处。另外,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的行为,也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实施后,如有的法律对某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做了特别规定的,那么只能适用对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特别规定那部分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方法

  1、 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性谴责和警戒,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方法的特点是:

  (1)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责令其改正,以后不得再犯。它不同于其他行政警告,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给予的一种处罚,而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或规章制度,给予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的处分。

  (2)可以调动社会及家庭帮教违法人。警告处罚比一般批评教育要严肃,因而往往能给被处罚人以更深刻的触动。同时,警告处罚应当填写裁决书,向被警告人宣布,并通知被警告人的所在机关或者所在派出所及其家庭,引起注意,从而调动社会及家庭的力量及时帮助违法人,起到很好的防微杜渐的敬戒作用。

  (3)使用方便,无须什么设施和物质条件。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限令违反治安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质。罚款的目的在于;通过罚款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是受到损失,从而受到教育、敬戒,促使其改悔自省。罚款不同于《刑法》的“罚金”,罚款对象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罚金对象则是犯罪分子;罚款由公安机关裁决,罚金由法院判决;罚款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一般单独适用,而罚金是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一般作附加刑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3、治安拘留

  所谓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示敬戒的一种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严重的一种。治安拘留具有以下特征:

  (1)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拘禁于拘留所。

  (2)拘留的裁决权归县、市公安机关的公安局和城市公安机关的公安分局,或者铁路、交通、森林、民航等部门的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3)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4消防管理与消防法规

  (一)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预防为主”是指在同火灾作斗争中,必须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位,从制度上,组织上,思想上和物质保障上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轻火灾的危害。

  “消防结合:是指在积极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在人力、物力、技术上积极做好灭火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扑灭火灾,把火灾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制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来决定的,没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没有专门机关的管理,消防工作就会放任自流,火灾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广大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会失去了基础;就失去了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根据这个消防工作原则,一般的企业消防工作的原则为:“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定为“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原则。

  (三)消防工作任务:

  国家的消防工作总任务就是《消防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消防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认识和分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群众,牢固树立消防工作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装备、设备、设施器材的建设配置及管理,提高防御和消灭火灾的能力。

  采取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工作积极性确保本单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安全。

  (四)消防管理的基本方案:

  1、行政管理方法:是依靠行政机构和领导者的职权,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直接对管理对象发生影响,按照行政系统来管理的方法。

  它所具有的特性,是建立在民主集中的原则基础上,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采用命令、指示、规定、指令性计划、规章制度等方式对该系统进行控制,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时效性,具体性、保密性、垂直性。

  其作用:(1)使被管理系统集中统一。

  (2)便于管理职能的发挥。

  (3)是实施其它管理方法的重要手段。

  (4)能处理特殊问题。

  (5)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法律管理方法:是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手段来规范消防行为,制裁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一种方法。

  各企业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生产和经营规模,性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一切不安全的行为,如:防火公约,防火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等。

  3、宣传教育方法:就是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宣传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知识和技术,典型经验和教训等。提高受教育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技能,具备自防自救的能力。

  其基本内容:(1)宣传消防工作路线、方针、政策。

  (2)宣传消防法规。

  (3)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及科学知识。

  (4)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5)宣传消防案例。

  4、经济管理方法:是指依靠经济组织,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消防管理的方法。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采用经济手段,要把职工个人利益同他本人消防工作成绩及车间(部门)班组及至企业的消防工作好坏联系起来。

  (五)企业的一般消防工作程序及要求:

  消防组织建设,(阶段性) 成立安全委员会(任命第一责任人)

  防火领导小组(任命主管领导责任人)

  设立防火专门机构(任命安全主任、消防监员)

  组建基层(班组或业主、客户)消防安全网络体系

  组成(专、兼)职的义务消防队

  制定消防规章制度(阶段性):

  (1) 防火管理公约;

  (2)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3) 施工装修管理规定;

  (4) 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6)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程及操作规程。

  (7) 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规定;

  (8) 奖惩办法;

  制定火灾处理办法,属性的灭火、疏散方案。

  确定岗位职责:

  (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 安全主任岗位职责;

  (3) 各车间(部门)消防职责;

  (4) 基层防火责任人职责;

  (5) 义务消防队职责;

  (6) 各班组岗位职责;

  (7) 重点部位责任人职责;

  日常消防循环性工作

  责任部门

  周期 安委会成员防火领导小组 消防监督员 安全主任 设备管理班 设备运行班 义务消防队员

  日检设施、器材 √

  周检设施、设备直观检查 √ √ √ √

  月检设备、器材保养试验 √ √ √ √ √

  季检安全检查 √ √ √ √ √

  节假日安全检查 √ √ √ √ √

  (六)火警的处理

  火灾事故,往往由于生活用火不慎、燃放鞭炮、漏电、坏人放火等原因引起的,一旦发现火警或群众报告火警,必须紧急进行处理:

  1、当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拔报警电话“119”,并报告有关部位的领导。报警要沉着、冷静,把发生火警的时间、地点、路名、街道名、门牌号码以及火势等详细情况报告清楚,避免讲错、或讲不清,给救火带领来不便而造成损失。

  2、切断火警现场电源,找到附近的水源(消火栓),以便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可立即投入灭火。

  3、抢救现场物资。特别要把贵重物资、器材、资料、易燃易爆物品等,与救火群众一起,尽快地转移到安全地带。

  4、协助消防人员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坏人趁火打劫,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火灾责任人,或重点可疑对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火灾预防及消防重点

  1、火灾预防,即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一切举措的总称。火灾预防的具体措施如下:

  (1)开展放火宣传教育。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国家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原则。讲火灾的危害性,要求人人提高警惕,重视火源管理,妥善存放,管理好易燃易爆的物品。

  (2)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检查为火灾预防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预防为主、消防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消防检查的内容:消防法规、制度、公约、的订立和贯彻执行;消防组织,人员配备;消防设备的使用、保养;火险的隐患消除和整改;各种危险物品在生产、使用、储存中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和有无消防措施等。消防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解决。

  (3)建立健全并深入贯彻防火制度。防火制度主要有四种:第一,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一名行政领导作为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领导和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防火岗位责任制。即确定每个职工所应负的防火责任。第三,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是根据各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火险隐患所制定的,全体人员必须遵守。第四,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即在职工生产、业务、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防火安全操作程序和方法。(4)整修更新设备。及时整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用火设备和电梯设备,对整修后仍然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用火用电设备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有必要避雷击的部位安装避雷装置。(5)加强重点部位消防,预防重大火灾,保证重点单位的防火安全。重点是指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单位。

  2、 消防重点

  消防重点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和发生火灾后的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际民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努力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是减少火灾损失的关键。具体消防重点一般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和通讯枢纽;

  (2)物资财富集中的部位,如库房、百货店等;

  (3)生产、贮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4)党、政首脑机关和重要的科研、事业单位;

  (5)文物建筑、图书馆等单位;

  (6)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大量人员的场所;

  (7)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站、配电室、档案室等。

篇4:物业保安员军事训练与考核培训

  物业保安员军事训练与考核培训

  一、单兵队列考核

  1、“立正”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分开约60度,两脚挺直、挺胸收腹;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平稍后张;两臂下垂、五指闭拢,拇指贴于食指的第二关节,中指贴裤缝,头正、颈直、下颚微收。

  2、“稍息”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3、“跨立”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与肩同宽)两腿直,上体保持立正,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的手腕,右手手指并拢,手心向后握拳。

  4、“停止间转法”主要“两快一稳”,即转体快、靠脚快、站得稳。

  5、“齐步”左脚迈出75公分,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三关节;两臂前后摆动,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微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与下方扣同高,离身体约25公分,向后摆肘,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公分;步速每分钟110-116步。

  6、“跑步”两手握拳提到腰际,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公分,右脚照此法;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动时,大臂略直肘部贴于腰际,向后摆肘时拳贴于腰际。步速每分钟170-180步。

  7、“正步”腿绷直,脚尖下压,离地面约25公分,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交替进行;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关节,向后摆动时,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公分。行速每分钟110-116步。

  8、“敬礼”五指并拢,手腕与小臂平直,大臂抬到与肩平,手指与帽沿接缝处约1-2公分,中指微接太阳穴与眉同高。

  二、擒敌拳术

  1、拳术名称:推击弹踢、防上勾下、掏挡砍脖、抓碗别臂、挡臂击胸、马步侧打、揣腿锁喉、勾腿击胸、勾踢肘击、砸面击肋、击腹别臂、抱腿顶摔、挡抓后拌、戳喉击胸、挡抓 喉、插裆扛摔。

  2、直打、侧打、勾打出拳以快、准、狠为主;弹踢、侧踹、勾踢腿步稳健有力;擒敌拳动作准确熟练。

  三、队列对行

  1、队列的基本对形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调整为其它对形。

  2、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通常为10公分,距离前一名脚后跟75公分,需要时可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距离跟间隔。

  3、保安班的对形基本为横队跟纵队,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应成二列横队或二列纵队。

  四、队列指挥

  1、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通常是停止间队列,指挥员在队列中央前方,行进间对列指挥员在队列的右侧中央位置。

  2、队列指挥应使用口令术语,行进间口令通常落在右脚。

  3、队列指挥位置一定要正确,口令准确,声音洪亮。

  4、保安部集合队伍,各领班要立于本班排头,副班长殿后。

  五、评分准则

  采取10分制记分方法,队列会操中指挥员占3分,要求口令清楚洪亮占2分,动作准确无误(做错一个动作扣0.5分),表情自然大方,队列职务人员占2分,要求队列整齐划一占1.5分,精神饱满0.5分,其它的可以视情酌情扣分。

  一、体能训练及训练时间安排

  1、保安部遵循科学合理,内容丰富有趣的训练方式,分别采用:俯卧撑、蹲下起立、铁牛耕地、百米冲刺、五公里越野训练内容,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2、训练的时间跟内容自行安排。

篇5:物业保安军事训练:常用灭火器方法

  物业保安军事训练:常用灭火器的方法

  目的:通过训练使同志们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为以后的实战找好基础。

  方法:理论讲解、动作示范

  一. 泡沫灭火器:由内胆和筒体构成,内胆装酸性物质硫酸铝,外筒装碱性物质碳酸氢钠,及泡沫稳定剂(烘干的空气泡沫或甘草汁),两种物质发生反应形成泡沫群。

  二. 适用范围:能扑救一般物质或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和轻金属火灾。

  1、提取时不倾斜以防止两种溶液混合。

  2、使用时,器头和筒底不能对着人体,以防喷嘴堵塞而导致灭火器爆破伤人。

  3、不能用于扑救带电设备和金属火灾,因为水有导电性,以防触电发生危险。

  使用方法:手提泡沫灭火器在距燃烧物6-10米处,把灭火器颠倒过来,轻轻抖动几下,泡沫便会喷出,应将泡沫尽量射到燃烧液体上,冲击速度不要太急,避免着火液体流出或溅出,液体在窗口内燃烧时最好将泡沫射在接近液面的容器内,使其自然流到液面上。

  灭火作用

  1、在燃烧物表面形成泡沫覆盖层,使燃烧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灭火的作用。

  2、由于泡沫层能阻止燃烧区的热量使用于燃烧物质的表面,因而可以防止可燃物本身和附近可燃物质的蒸发。

  3、泡沫析出的水对燃烧物表面进行冷却。

  4、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可以降低燃烧物附氧的浓度。

  二、干粉灭火器可分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适用范围: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使用方法:手提干粉灭火器应在距燃烧物5米处左右进行,操作者应先将开启压把上的保险销拔掉,然后一支手握住喷射嘴根部,另一手将开启压把下压,干粉喷出迅速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使用注意事项::

  1)灭火要迅速彻底,不要遗留残火以防复燃.。

  2)灭火时不要冲击液器以防液体溅出,给灭火带来困难。

  三.水灭火注意事项

  熔化析金属不能直接用水扑救,这类灼热物质与水接触,有爆炸危险,因为水遇到上千度的高温很快气化,体积突然膨胀5000倍以上,能造成物理爆炸,同时当水蒸气在1000度以上能分解成氢和氧而引起化学爆炸。

  四.卤代烷灭火器(简称1211)

  在常温下,一部分是气体另一部分是易气化的液体,它们的灭火效能高绝缘性好,腐蚀性少,适用于扑救电器精密仪器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火灾。

  使用方法:使用手提式样式1211灭火器时,;应拔掉银填充和安全销,手提灭火器上部(不要把来灭火器放平或颠倒),用手紧握压把,启开阀门,储压在钢瓶内的灭火剂即可喷出,灭火时必须将喷嘴对准火源,左右扫射,并向前推进,将火扑灭。

  五. mpt型推车光泡沫灭火机

  此种灭火器的筒身用钢板制成,内装咸性液体,瓶胆挂在筒内,内装酸性湛溶液,不用时,顺时针方向旋转手轮,胆塞在手轮丝杆作用下,将瓶胆盖封闭,防止两种溶液混和微盖上装有安全阀,当灭火器喷射系统堵塞,泡沫喷不出来筒身压力超过10公斤每平方米时,安全阀在筒内压力作用下开放,可防止筒身爆破,喷射系统的滤网直通阀,喷射营与喷射枪组成筒身固定在筒架上,筒架装在胶轮,便于移动,实用范围与泡沫相同。

  使用方法:

  在火灾使用时,首先将灭火机推到火场,一人施放喷射管,手握喷枪,对准火源,另一人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开启胆塞,然后将筒放倒,对准火源摇晃几次,使把杆触地,打开阀门将泡沫喷射到可燃物体上。02

  六.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有mf25、35、50、70、100多种型号,由推车,干粉罐c02钢瓶、进气管、出粉管、喷嘴等组成。

  性能:相同于提式干粉灭火、喷射时间为20秒、射程为8m,灭火级别为3。5-4.5b

  使用方法:

  1、首先取下喷枪,拉出胶管

  2、拔出开口销,同时提起进环

  3、枪口对准火焰根部地方喷射

  4、来油火时,粉气流严禁冲击油面,以免溅油,曼延加剧火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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