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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及物品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及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使用公司资产物品,免除重复购置或闲置情况,加强对资产物品的日常维护,增长其使用寿命,合理降低物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及物品的分类:

  1、固定资产:

  a、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称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工器具、仪器仪表等。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耐用的资产也属固定资产,如办公家具、工具等。

  2、低值易耗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如办公消耗物品、办公文具、礼品等。

  二、购置:

  1、与行政事务部所管理的器材相一致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报,行政事务部核定、会签并提出参考价格,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行政事务部购买,再由所需部门领用。

  2、其他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报,行政事务部核定,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行政事务部购买后发放。

  3、低值易耗品由行政事务部根据各部门的需要,提报购置计划,经公司主管批准后,行政事务部负责购买和发放。

  三、管理:

  1、固定资产和物品购置后,行政事务部要建卡登记,办理入库手续,并输入计算机。财务部编号建帐。

  2、固定资产在领用时,行政事务部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在卡上注明去向和负责人,并输入计算机。

  3、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行政事务部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部门公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4、低值易耗品的领用,1000元以下的须经领用部门经理批准;1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每月25日行政事务部将当月各部、室、子公司领用固定资产情况、领用低值易耗品情况报公司主管审阅后,送财务部。每季度末25日行政事务部会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上盘点一次,核清购入,领用和报废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6、跨部门的资产转让要通过行政事务部办理移交手续。

  7、个人离职时应上交由本人保管的公司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

  8、凡因保管不善发生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丢失、损坏的,视情节按10-100%赔偿。

  四、报废:

  1、固定资产和物品确需做报废处理时,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行政事务部审核,报公司分管主管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2、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事务部定价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

  3、报废处理情况须及时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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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的全过程业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 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单位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量。

  公司、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编制、调整、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试行)》约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编制、调整、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外购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单位应当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外单位调入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并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投资方、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

  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反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对于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设立备查登记簿进行专门登记,避免与本单位固定资产相混淆。

  第十四条 单位支付外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款项,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保管控制

  第十五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贵明晰、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单位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单位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减值的会计核算,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情况。确认、计量固定资产减值的依据应当充分,方法应当正确。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

  单位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实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大修的,应由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提出修理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单位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应当纳入单位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防范和控制固定资产的意外风险。

  单位应当明确应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等拟订投保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

  单位应当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及时作出报告。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启封使用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单位改变固定资产使用状态,涉及变更固定资产保管地点的,应当登记在案。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单位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在处置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进行处置。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经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作投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收取固定资产处置价款,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拟定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租金及运杂费的收付、归还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四)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维修保养费用是否超过预算额度。

  (五)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务 木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星级酒店处理宾客物品转交程序

  前厅制度与程序

  front office policy & procedures

  程序

  procedure 处理宾客物品转交程序 编号

  ref.no.

  执行职位

  position responsible 行李员 涉及部门

  dept.

  concerned

  处理宾客物品转交程序

  guest’s articles transfer procedure

  1、 请客人逐项填写转交物品登记表。

  2、 检查确认所转交的物品,并留下转交人及收件人的通讯地址或房间号。对于鲜花

  食品等,礼宾部员工必须在4小时之内送到收件人手中,否则谢绝受理。

  3、 请取件人出示相应的证件并在登记簿上签名。

  政策制定人-- 审批人-- 执行日期--

篇4:星级酒店处理宾客遗留物品的工作程序

  前厅制度与程序

  front office policy & procedures

  程序

  procedure 处理宾客遗留物品的工作程序 编号

  ref.no.

  执行职位

  position responsible 大堂副理 涉及部门

  dept.

  concerned

  处理宾客遗留物品的工作程序

  handling guest’s properties left behind procedure

  1、 接到客房中心的通知后,立即弄清遗留物品的宾客房号、物品名称,到前台了解宾客情况(房号、家庭永久地址、住店时间),看钥匙是否归还,去行李房了解宾客是否有行李,有没有用车登记等,并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处理。

  2、 如宾客还未离店,应主动设法与宾客取得联系,并及时将遗留物品交还宾客。

  3、 如果宾客虽未离店,但有接待单位,应立即与之取得联系,请其代为办理遗留物品转交手续。

  4、 如果宾客属于已离店的旅游团队,应立即与团队地方陪同联系,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派车、派人送遗留物品去机场、车站,将物品送交宾客。

  5、 如果旅行团已离开本埠,应向有关方面了解该团下一站住宿酒店,并与该酒店值班经理取得联系,请其帮助找到宾客,询问宾客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意见,并按宾客要求办理。

  6、 及时将宾客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意见通知客房中心,督促做好邮寄和保管工作。

  7、 在宾客来认取遗留物品时,请客房中心派人将物品送到大堂副理处,并请宾客在登记本上签字,如宾客委托他人来认领物品,则要求出示宾客委托书及本人证件,开出收条后方能转交物品。

  8、 在处理遗留物品工作中,凡涉及到车费、邮费等应事先与宾客讲明,按实际费用收取,并转财务入账。

  9、 将处理情况详细记入工作日志。

  政策制定人-- 审批人-- 执行日期--

篇5:星级酒店总台物品转送程序

  前厅制度与程序

  front office policy & procedures

  程序

  procedure 总台物品转送程序 编号

  ref.no.

  执行职位

  position responsible 接待员 涉及部门

  dept.

  concerned

  总台物品转送程序

  guest’s articles send/transfer procedure (front desk)

  1、 此项服务是为住店客人提供的,包括在住客人向店外客人转送物品或店外客人向在住客人转送物品。

  2、 客人要求转送物品,总台接待员应耐心接待,请客人填写“留言”单(一式二联)。

  3、 店外客人要将物品转送给在住客人,应先请店外客人告知在住客人的房号及姓名,确定无误后,再请客人填写“留言”单。请客人将收取物品的在住客人姓名、房号、物品名称、数量以及店外客人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清晰的填写在“留言”单上。

  4、 如果是在住客人要将物品转送给店外客人,应请在住客人填写收取物品的店外客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物品名称、数量以及在住客人自己的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清晰的填写在“留言”单上。

  5、 客人填写完毕,接待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填写内容与客人实际情况和需转送物品明细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在经手人一栏内填写自己的姓名,将第二联交由转送人保存。

  6、 将“留言”单与需转送的物品放在一起,妥为保存,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交接。

  7、 客人领取物品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与“留言”单上所写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将物品取出交给物品领取人,请客人根据“留言”单核对无误后在“留言”单上签名确认如数收到物品。

  8、 将“留言”单归档,妥为保存。

  注意事项:

  1、 不得转送贵重物品及易燃、易爆、易碎、易腐烂变质物品。

  2、 如领取物品客人未在说明时间内领取物品,接待员应根据“留言”单上联系电话与领取物品客人进行联系,如连续三天未与领取物品客人取得联系或已联系上物品领取客人但客人未在三天内将物品取走且无任何交待的,接待员应上报接待经理,由他/她与转送人联系,问清物品如何处置。

  3、 对于转送人及领取人都无法联系的,物品存放三十天后,上交部门。

  政策制定人-- 审批人--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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