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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卫生服务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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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计量器具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使用情况。

  6. 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篇2:工业经济学校行政值班制度

  工业经济学校行政值班制度

  --人员组成及值班时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值班领导:校领导班子

  值班长:各中层干部

  值班员:学保科、教务科、总务科及各班班主任;

  值班时间:每天早晨8:00-次日早8:00。

  --值班职责

  1、督查教学全过程中,教职工出勤、学生学习等情况;

  2、督查学生宿舍、澡堂、食堂、早操、晚自习、就寝等纪律情况;

  3、督查学校水、电、气等后勤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保证学校教学、办公、生活等活动正常运行;

  4、根据应急预案,协助相关科室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对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当时无法处理,要落实好应急措施,通知有关科室及时处理;如遇重要事项应向校领导及时报告;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要求和安排常巡视、勤观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现责任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值班人员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经值班长签字后于次日交班时交校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后将汇总情况送交相关领导阅处;

  4、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当日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篇3:人防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

  人防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

  (1)人防工程报建,属市政府设定的前置审批,申请单位在规划选址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人防工程建设报建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延安市人防工程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3)结建人防工程随民用建筑报批程序并联审批,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单建人防工程方案报建审批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核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核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除外)。

  (5)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时间)。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

  (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标准,按陕价费调发[20**]12号、陕价费调发[20**]19号规定的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符合易地建设的,应按照审定缴费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手续,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8)申请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提交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9)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对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备案登记,颁发人防工程合格证书。

篇4:人防行政审批与受理制度

  人防行政审批与受理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办理。

  (2)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的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有3项,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批;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3)人防部门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权限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批申报资料接收、审查、转交、初审意见和批准书送达;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申报资料接收、审查、转交、初审意见和批准书送达;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申报资料接收、审查、转交、初审意见和批准书送达。

  (4)服务对象在办理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时,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受理、送达。在规定时限内由联络员负责转递给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

  (5)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设置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信息公示栏,公示代受理事项内容,法律、法规依据;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络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等。

  (6)人防联络员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通知后,应在当日内向业务科室转递相关资料。

  (7)业务科室收到承办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办结相关审批事项,交联络员及时转递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

  (8)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限:指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并通知人防联络员次日起,至办结交窗口登记日止。不包括部门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承担的设计、评审、评估等活动的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补送资料时间、现场核实时间。

篇5:人防行政审批组织管理制度

  人防行政审批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以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党组成员、助理调研员为副组长,相关科、站长为成员的人防行政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和研究人防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2)在工程科设立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岗位,固定专人负责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设立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专职联络员,负责人防行政审批资料初审、回传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票据、批准书与测评表的送达等工作。

  (3)工程科行政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和人防行政审批代受理事项专职联络员由人防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审批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对人防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人防工程的副组长负责。

  (4)人防行政审批中涉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缴纳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打印。

  (5)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接受上级人防部门、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防特邀监督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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