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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餐厅餐具赔偿制度(三)

  酒店餐厅餐具赔偿制度(三)

  为了加强管理与控制,使餐具破损控制在千分之几的范围内,特作以下管理制度

  一.洗碗组:

  1.在清洗过程中,餐具必须分类装放,按秩序清洗。

  2.使用盒子装餐具时,不能超过容量的三分之一。

  3.清洗好的餐具必须大小分装,整齐叠放。

  4.洗碗组应按规定清洗,发现破损,立即开出破损单。

  二.营业时间传菜部必须协助服务员将用过的餐具撤回洗碗间。

  三.传菜部在传餐具过程中要小心谨慎,防止滑倒损坏餐具,做到轻拿轻放,由传菜组长监督。

  四.各区域服务员在收拾餐具时,认真做到轻拿轻放,杜绝鲁莽作业。并严格按照大小餐具分类摆放,由各区域领班负责监督,发现破损,追究责任,并开出破损单。

  五.每月月底进行餐具盘点,汇总一个月破损的餐具向酒店所有员工展示。

  六.在餐具的使用过程中,各级员工要加强责任心,如发现有不合格的餐具要及时捡出,避免将破损的餐具上台面而影响酒店形象。

  七.各区域人员如发现破损餐具,在收市后由专人统一送到洗碗间,由洗碗组负责人作好记录,以便收集数据。

  八.客损餐具按原价的两倍赔偿。员工损坏按原价赔偿,若员工恶意损坏的按客损进行两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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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严格杜绝破损餐具上桌,方法是:出品不用破损的餐具→传菜不传有破损的餐具→服务员不用破损的餐具→洗碗人员不洗有破损的餐具,并上报主管追查原因后,再清洗入柜,不向出品部提供有破损的餐具。

  十.月底盘点产生的差额由酒店所有员工摊:

  办公室按20%

  洗碗组按30%

  前 台按30%

  在哪个环节发现破损的餐具,各级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到底,找出原因和责任人。

篇2:餐饮公司厨房、餐具卫生管理

  餐饮有限公司厨房、餐具卫生管理

  ⑴、设为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位、定物、分工合作。

  (2)、餐具使用后进行严格消毒,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刮、二冲、三浸泡、四清洗、五消毒、六保洁。

  ①刮:用塑料铲除餐具内的残余物;

  ②冲:用清水冲掉油污及杂物;

  ③浸泡:用配有消毒药品的液泡15分钟左右;

  ④洗:用清水洗净;

  ⑤消毒放入消毒柜内充分消毒;

  (3)、厨房工具用完后,按规定处理,摆放有序,刀砧每次用完后应彻底清洗干净后竖放,以确保底、面、边“三面光”。

  ⑷、冷藏柜应定期解冻、清洗,保持制冷效果及冷柜内环境卫生。

  ⑸、炉灶、配料台、锅头、工作台、洗菜池和一切水沟渠道使用后应及时彻底清洗保持干净、整洁。

  ⑹、清除卫生死角,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传染性东西污染食物并定期采用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⑺、仓库所存物品,摆放整齐,定期定人打扫整理检查,保持空气流通以防发霉、变质。

篇3:酒店餐具使用和保存的规定

  酒店餐具使用和保存的规定

  1.玻璃器皿经洗净消毒后由服务员擦干水渍,保持透明光亮,依次排列,倒扣于盘格内。

  2.瓷器皿经洗净消毒后由服务员分类存放进餐具柜中。

  3.每餐收餐后服务员必须将所有餐具回收,以免流失。

  4.餐具如有破损,应立即拣出。

  5.餐厅的各种餐具有固定的周转数量,应严格加以控制。每月盘点一次,并根据破损的数目填写相应损耗表报餐厅部,补齐数量。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4:医院物资盘点赔偿制度

  医院物资盘点、赔偿制度

  1.库房物资必须日结月算,年终全面盘点。

  2.认真执行采购、验收、领发、登记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单据齐全,手续完整。

  3.保管员每月出物资盘点清单,报科长审阅。

  4.物资堆放整齐,妥善保管,先进先出,防止积压。

  5.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医院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6.凡属使用太久,损坏财产,经有关人员(科主任,护士长)证明可免于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经科主任,护士长,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补领。

  7.无故遗失,损坏的财产,棉织品、日用物资等,根据情节按物价的100%-50%赔偿。

  8.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质量差等造成经济损失,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篇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㈠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㈢ 属于下列情况,造www.pmceo.com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㈣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㈠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㈡ 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院(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执行。

  ㈢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www.pmceo.com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㈣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㈤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着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㈥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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